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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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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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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1: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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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问题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局。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公、检、法、司、卫部门分立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门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当然,旧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两案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或剖验、法医物证检验即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定性处于执牛耳的至关重要的地位,也昭示了司法鉴定已经及尚存的若干弊端。国民不断增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也要求社会提供支持其权利诉求所必需的客观、中立的司法鉴定服务。在《决定》实行两年多之际,我们反思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依然存在若干问题有待解决。
一、 三类内鉴定考验社会鉴定机构的应对能力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中,一类是《决定》实施前既已存在的,这些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人才实力、器材设备在我国是处于较高水平的。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北京的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及为数不多的大专院校如人大、西南政法学院、刑警学院、中山医科大学等所建的鉴定组织,另如《决定》出台后如原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资深专家离开法院后成立的法源司法鉴定中心,还有2006年5月原北京高院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人员和设备整体并入中国政法大学,与原来的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合并组建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等。
另一类就是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之后各地新成立的民营鉴定机构如鉴定所、鉴定中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间的鉴定机构的活力的真正展现还是《决定》实施以后。因为八十年代后期特别是九十年代后,全国法院主要是高级、中级法院的鉴定机构包揽了诉内及涉诉的所有司法鉴定,尤其是涉案标的巨大鉴定收费可观的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鉴定收费的奶酪民间的鉴定机构几乎只有眼谗的份了。那时民间鉴定机构生存空间还很小,但《决定》实施后情形就有了根本的改变,法院被停止了鉴定职能,司法鉴定推向了社会。于是几年之间民营的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有的城市并列多家。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05年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增长率为27.9%;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案数量为266241件,至2006年增至505184件,增长率为89.7%。
《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现在的问题是,司法鉴定已推向社会或者说推向了市场,社会鉴定机构面对的是一个极广阔极繁复极重要的整个司法鉴定领域。除了公安、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或可能涉诉的事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内容多门类杂的诸多鉴定,全推给了新兴的社会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与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不相适应。社会鉴定机构的产生不是计划的而是随机的,社会鉴定机构这种产生方式使其地域分布不合理,《决定》前在本地可以进行的鉴定现在有的需送外地,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也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绝大多数民营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决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在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2006年9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采用国际标准评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需要大量的投入,从准备、申报到评审,一般需要经过8个月到2年的时间。
近年来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民营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水平、资信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法医鉴定机构坐班的仅一两个人,绝大多数都是挂名的,甚至有的挂名专家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被挂名,坐班的也大多是公安或法院退休的法医。这类社会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大多是租用医院房间,借助医院的设备即需要啥就到医院做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本身无非是两张办公桌一个观片器、听诊器、打点锤等,与司法部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相去甚远。
据统计2005年10月1日《决定》生效时,全国鉴定机构获得认证认可的还不到10家,到去年底全国也只有20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认证或认可。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类似于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合格的就说明鉴定机构具有了某一项鉴定的技术能力,可见这与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是远远不够的。
二、司法鉴定社会化、市场化利益驱动必然导致其社会诚信的缺失
将鉴定机构社会化在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完善时是完全可行的,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还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市场竞争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鉴定活动与经济效益挂钩,鉴定机构靠鉴定收费生存,鉴定机构就会挣抢鉴定资源,利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鉴定市场无序,鉴定人蜕变成委托人金钱的奴隶与不当利益代言人,必然导致鉴定不公正,损害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资源包括人才和设备两个方面,我国司法鉴定的人才还是有限的紧缺的,就传统司法鉴定即三类内鉴定(法医、痕迹、文检等)而言其鉴定人员比如主任、副主任法医师、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等主要分布于公、检、法内部的技术部门,目前公安、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仍担负原有的鉴定工作,法院的那部分鉴定人员,有的退休了有的改行了有的留在技术部门。
社会鉴定机构为了设立、增开鉴定项目,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个鉴定项目需有三名具有中、高级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于是,这些鉴定部门就竭力搜罗争抢这部分游离司法鉴定之外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可供其选择的大多是公、检、法退休的技术人员,年龄多在六、七十岁。他们具有一定的检案经验,也有的多年未从事相关专业,知识陈旧老化,还有的仅仅是被挂名为了申请鉴定项目充数。当然,司法行政部门已开始培训、轮训,但这种救济措施因为时间的原因还不可能具有普世价值。
还有各别的鉴定机构千方百计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主动代办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还有的在自己鉴定机构的主页上未经相关专家同意擅自挂上几十个专家姓名招揽鉴定生意。还有的当二传手,自己不具备某项鉴定资质,收取鉴定之后转交有该项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自己收取或提取返回的部份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鱼目混珠。有的地方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低,审查粗放有的连职称证书原件也不看仅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准入是十分严肃的事,就像给不及格的驾驶员发驾照等于增加马路“杀手”,有了资质证书就有了司法鉴定权,而司法鉴定远比开车复杂和重要,其后果不堪设想。有的本来就是一个做买卖的小商人也摇身一变成了刑事技术工程师或在家待业的医学院大学生也具有了主检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资质,尽管是极少数,但就全国而言问题恐怕就带有潜在的危机,笔者就数次接到过外地社会鉴定机构索要技术职称复印件称可办来司法鉴定人资质证书的电话。
有一部份社会鉴定机构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专业水准及检验能力,但其依附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院校人、财、物并非独立,这种体制和结构天然具有行政干预必然带来的违背程序公正弊端的可能性,而其鉴定的有偿服务也依然难脱离市场竞争规律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后成为了一种有偿服务,经济利益的驱动鉴定来者不拒给钱就行,而且这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司法鉴定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就必然出现鉴定人会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从而出现虚假、错误乃至违法鉴定的几率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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