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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的社会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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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1: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快速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司法公正作为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司法公正性是通过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得以反映,而法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成为司法权系统中最具活力的构成要素。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法官形象如何,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程度如何,法官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司法公正的形象,代表着法治的形象。因此,法官形象对于司法公正的社会性期待尤显重要。
  一、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正义的一般认识,是对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要求和评价,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是否公正有两个评判标准即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因为司法活动是围绕法律开展的,因此法律标准是首要的评判标准,是社会标准的基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裁判才是公正的裁判,这就要求司法人员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标准是指社会各界对司法裁判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作为社会标准的评价主体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和适用有很大的局限性,评价的标准缺乏统一的尺度,往往从个案个事的处理结果来评价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徒法不足自行”,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机关,其全部司法活动是由法官的司法行为来完成,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从审理每一起案件开始的,司法公正也是从追求个案的公正来实现的,案件的审理法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形象便成为社会标准的主要评判依据,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因素。
  那么什么是法官形象呢?法官形象是指法官应遵循的,能够反映法官职业特点的,所表现出来的内在素质和举止行为。法官的形象主要是通过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包括司法过程内的活动和司法过程外的社会交往活动,法官的形象是法官内在的素质和外在表现的统一。由于内在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且公众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等缺乏深入的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官的外在表现即形象来感知和体会。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单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来了解和衡量,而更多的是对某个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感受和评判。社会公众正是通过耳闻目睹的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评价法官的形象,进而体会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法官形象外在表现的作用,决定了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法官形象的社会性期待
  从法官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看,法官是依法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期盼中,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受人尊敬,由此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要求也更高、更严, 公众在心目中对法官的举止行为也比对其他职业者要求更高。那么,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形象才符合这一职业的特殊要求和有益于司法公正的体现呢,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公平的象征,因次,法官要有高雅的内在气质和丰富的知识涵养,有崇高的人生价值观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应当具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清正廉洁、秉公执法、高效文明、刚正不阿的形象,这种形象深深植根于中国法律历史文化之中,成为社会公众评判法院和法官的标准,成为法官良好形象的群众性期待。
  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来自于裁判的公正。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是司法权威、公信力的基石,没有公正就没有公信,更无形象可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依法裁判、公正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永远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审判工作中如果无公正二字,人民就会找不到评理的地方,再完善的法律也毫无价值。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正就是形象,就是尊严,就是生命。”他还强调“迟到的公正非公正”。作为人民法官,其公信力集中表现在社会和群众对裁判公正的评价和信赖上,公正的裁判关键要靠高素质的法官来实现。2001年法官法的修订为进入法官队伍设立了相对明确的门槛,即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对法官的学历提高了要求。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多项活动努力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制度化的法官培训、经常化的专项活动等举措均为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从总体上讲,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都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秉公办案,廉洁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但也不能忽视,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法官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仍存在少数法官宗旨意识淡薄,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在工作中作风简单粗暴,存在个别案件的久拖不立、不判、不结,使一些当事人对打官司产生畏难情绪,认为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有少数法官与当事人不分场合地接触,出入于与自己收入不一致场所等不端形象,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廉洁,无端指责法官的公正。虽然这些现象只是少数法官所为,但是严重影响了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整体形象,有损法官行为所间接体现的司法公正性,无疑也动摇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提升法官素质,树立法官形象成为必然。由于法官的整体形象是通过每一个法官的行为来反映的,因此法官的整体形象需要每一个法官的共同呵护。
  三、法官良好形象的树立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内在素质和外貌印象的综合展示,是法官的内在气质和外在形象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不仅要靠法官自身维护,还要有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必须注重四个方面的培养提升自身的素质,即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博大精深的文化修养和优秀的道德品质。
  (一)提升业务素质。由于法官形象是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因而内强素质成为外树形象的基础。内强素质,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基础。审判工作是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法官通过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而为的一种司法活动,而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精湛的专业技能为基础,因此,从其本职要求和知识要求看,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知识应当有广泛的涉猎和精深的理解,是对法律真谛的把握,每一位法官都应是“法律专家”。首先要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法律专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达到较高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进行法律定性,并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有法律明文规定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含糊时,根据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进行推理、论证,在法律规定如果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时,能够根据法的精神正确灵活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社会在进步,新的法学理论也不断被提出,法律在不断更新,法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二)提高文化修养。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官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的本身,还应当具有渊博的知识结构,注意同其他专业的横向关系,要有广博的知识面和开阔的视野,了解和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凡为审判所需的知识、事件等都应当通晓,通过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使自身形成一个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等社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为作好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
  (三)增强审判技能。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以行使国家审判权即审判活动为其专门职业,其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因此着力提高审判技能,是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最起码的要件。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个是在庭审活动中,二是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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