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浅谈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及对完善现今检察制度的借 ...
返回列表
查看:
199
|
回复:
0
2018浅谈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及对完善现今检察制度的借鉴
[复制链接]
917061
917061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20: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提;要: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其职能类似于现今的检察制度。该制度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经验与智慧,因此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本文对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和主要特点简作介绍,并从中抽出某些合理内核加以参酌,对现今检察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主题词:御使监察制度,发展沿革,特点,检察制度,借鉴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等。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我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在职能上类似于现今的检察制度,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规定,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经验与智慧,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一、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发展沿革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第二阶段是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七国,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的帝国之后,就在中央政权内部设置了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监察机构。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第三阶段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第四阶段是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第五阶段是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第六阶段是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特点
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制权、纠举不法的政治调节和制衡机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逐步完备并不遗余力地推行,在维护君主专制的大前提下发挥了整饬吏治、肃政惩贪的积极作用。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为它具备了能有效地发挥权力制衡功能与作用的若干特点:
第一监察权地位崇高,监察体制健全。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体制比较完备,监察系统呈纵向放射状,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督网络。
第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汉武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监察开始从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第三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监察。为防止地方的离心倾向以及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重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驻为其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汉初设置的“十三州部”即为地方常驻监察机关,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于中央御史中丞,对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手中握“便宜从事”大权,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官的处置可以先斩后奏,待事毕再报知皇帝。而唐朝时的监察御史以及明代的“代天巡狩”,由于“衔命出使”,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正所谓“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撼州县,为不任职”。
第四重视御使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御使监察官的遴选。在选任方式上,针对历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自宋朝以后,中央一级监察官多为“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从而使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行政长官置身于御史监察之下。
第五御使监察官任职资格限制很严。不仅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宋代就曾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御史必得科举出身,否则不选。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保证监察官员的既有较高文化素质,又有较丰富的治民从政经验。
第六强调回避制。早在汉代就已实行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应为本籍人,后又实行“三互法”,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相互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宋代的宰相不仅没有举荐御史的权利,而且凡是宰相的亲戚故友,以及被宰相举荐为官者均不得出任监察御史一职。明代的回避有两种:一是故地回避,凡巡回监察之处如系原籍,或曾为任官、寓居处所,并须回避。二是仇嫌回避,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处理公事,中间如有仇嫌之人,准许提出回避。若挟私审讯,敢有枉违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于反坐上加二等判罪。所问虽有事实,被审讯之人亦以不应判罪。明代还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事实证明,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了避免监察官籍权行私、袒护包庇,从而巩固了皇权的统治。
第七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第八注重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监察御使及按察司官在行使监察职权之时,也受到上级、相互之间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形成了多重的监督制度。在明朝,凡监察御史所办文卷,由都察院复查;按察分司所办文卷,听总司复查。如有迟错,即便举正。如中间确有错误、枉法之事,应向皇帝请示如实汇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察之处,所问公事处理措施不当的,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经办吏典依法处理。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处理措施不当的事由,请示皇帝处理。都察院、按察司主管官员及事务官员,各道监察御史、吏典,如有不公不法及失职,贪淫暴横者,许互相纠举。不得徇私容蔽。其所纠举,并要明其实迹,向皇帝请示审讯,审讯后再请示处理。御史弹劾按察司官失职,按察司官亦得纠巡按失职。按察司文卷从监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审察。都察院主管官员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审察。御史巡察归来,都察院负责官员依例考察,称职者,向皇帝请示照旧管事。若有不称,向皇帝请示罢黜。御使回道之日,详细开列已完未完数目,造册呈院,以凭考察。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