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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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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其对现行体制的猛烈撞击而成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全国各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正以不同形式遍地开花,本文就保障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正确运行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位主诉检察官是指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根据上述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给检察官,改变了过去长期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模式,这一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并保证刑事诉讼的同一。
  二、加强建立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约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权,应当受到制约,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1、案前制约。即对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主诉检察官进行制约,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任职条件。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的检察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2)严把选拔关。选拔主诉检察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以严格的选拔程序保证优秀的检察人员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
  2、案中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及实体认定上的制约。这些制约包括:(1)复议审查制。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与侦查部门的意见相反时,侦查部门认为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2)部门领导的审核制。主诉检察官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终结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起诉书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经审核发现起诉书或不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与侦查部门提供的意见书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部门领导有权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说明,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制。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或检委会可以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汇报,必要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服从。
  3,案后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进行惩戒,包括以下内容:(1)案后的办案追踪。是指主诉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结束后,人民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对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办案的质量、办案的效果等情况向发案单位、侦查部门、法院进行追踪了解,以全面掌握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作为对主诉检察官考核的依据。(2)部门领导审查制。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送交部门领导审查,以检查办案质量。(3)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成为错案时,应予以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强化主诉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确保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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