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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官商勾结:另一种解读与另一种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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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官商勾结:另一种解读与另一种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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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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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原因力新探
1、从制度观的角度
2、从意识形态的角度
3、从社会个体的角度
二、事实解构
三、对策初探
首先,必须转换权力行使保障的制度观,树立权力制约制度观。
其次,屏弃单一意识形态下形成的非民主治理方式,开辟民主治理方式
第三,提倡个体权利的正当和优先,规范个人主义,加强对群体权力的有效控制
引言
眼下闹得最凶的新闻莫过于矿难了,从江西官煤腐败窝案,湖南娄底官煤勾结大案,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富煤矿的瓦斯爆炸大案,到广东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等等,无不体现着矿场工作条件恶劣,死伤人数众多的特点,而且其中又折射出官煤勾结的影子,矿难的发生与“官”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大部分完全是由于“官”的作为与不作为引起的。有关这些事件的分析现在已经汗牛充栋,(1)政府对事件处理也拿出了一个个严厉的打击措施方案,从“紧急通知”到 “最后通牒”再到一个个的红头文件,充分体现出了政府打击的力度和决心。(2)然而,汗牛充栋的分析并没有梳理官商勾结的根本原因,政府对事件的处理也只是亡羊补牢,甚至是只治标而未治本,只是“形成新一轮官煤勾结”。
一、原因力新探
社会各界出于人文关怀对事件进行了持久而深入的报道和分析,也正是这些报道和分析才使事件一个个揭露出来,真相一个个明了起来,政府的查处行动才会如此迅速和有力。这些雨后春笋般涌现的灾难,,揭露了一个个残酷的人剥削人的丑陋现实,也谱就了一曲曲底层民众辛酸的血泪悲歌,在全社会人民声援受害的民众、痛斥毫无人性的矿主时,人民没有忘记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没有忘记要对官员进行监督,但是却忘记追问产生这一切的根源,忘记了要如何从根本上去防范事件的频繁发生。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如此猖獗,涉及面如此之广,显然有着不同一般的原因,除却论者已有的:1、权力需要监督,无监督的权力导致腐败(3);2、转型社会期间国家存在的管理真空(4);3、道德素质的极度低下(5)等等表面原因,最重要的还有制度观因素,意识形态因素,以及社会个体因素,后者才是违法犯罪产生的母体。
1、从制度观的角度
必须承认的是,官商勾结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同样存在,只是在我们国家现象更为严重和触目惊心而已,这也就决定了对事情不能只放在一个国家、一种社会制度下分析,就不能简单的从一个具体的个人身上找原因;如果我们把它们上升到人性的角度,我们也许会得到更加理智和准确的答案,而不停留在就事论事上。西方人主张人性本恶,人生而有罪——原罪,于是建立了一整套规则制度来防止人之恶本性的肆虐,防止因个人私欲膨胀而影响其他个体利益的获取。东方人主张人性本善,或者由后天培养而成,注重环境对个人的作用和个人的反应,于是建立了一套规则制度来维护个人之善本性行为的自由行使。前者产生的结果是对权力行使的制约规范,后者导致的结果是对权力行使的保障规范;前者产生权利平等文化,后者产生权力崇拜文化。权利平等文化下的制度以保证个人权利自由行使为目的,权力崇拜文化下的制度则是以保障权力自由行使为目的。根于不同的人性观而衍生的不同制度观,体现的是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对待人之本性的两种态度的不同,前者属于管理术,后者属于统治术,两者共同的一点是都有一个或一群在事实层面上高于一般人的人,不同的是前者将自己放在与一般人平等的前提下,后者将自己放在比一般人高一等的预设下,或者在虽然宣称平等但实质是存在高人一等的前提下。特别的,后者主张对权力行使进行制度性的保障,因此权力行使者很少感到行使权力的阻力,相反,即使违规行使也难以受到制裁,因此无论是抱有侥幸之心还是顶风作案,虽然目的是为了私利,其实都是权力行使保障制度观下的必然产物。官商勾结就是其中的具体体现形式罢了,这些官员深知自己手中权力不仅没有有效制约反而是有一套有效规则保障行使,因此可以毫无顾忌的将权力用做谋取私利的手段。
如今,这两种制度观正相互吸收对方的长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其中又以保障权力行使的制度观吸取保证个人权利行使的制度观的优点要多一些,但是由于两种制度观冲突的长期存在,特别是保障权力行使制度观本身的保守性,以及其本身包含的利益分配方案重新整合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个吸收、融合过程必将是长期的和曲折的。我国现今的制度观就是典型的充分保障权力行使的制度观,虽然已经在努力学习西方的民主、法治、人权思想,在宣称主权在民的原则,但是改革的过程则是充满了荆棘,而且正如上述,是长期和曲折的,而且由于最大的阻力来自源于现有制度的既有利益的获得者,更加使改革过程变得异常艰难。
2、从意识形态的角度
1848 年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共产党宣言》,从此“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共产党宣言》一个最根本的主题是资本主义社会是剥削社会,资产阶级是被革命的对象,无产阶级应当团结起来夺取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全人类的最大利益。《宣言》的目的在于通过一个阶级——无产阶级,一种手段——专政,来达到一个目的——全人类最大利益。这种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显然的也犯了两个致命错误:首先是在论述上就已经埋藏了一个缺陷,将无产阶级能够代表整个人类不同阶级作为了理论前提。且不说这种论断只是得源于工业国家的实践没有代表广大农业国家,即使在工业国家无产阶级也不能替其他阶级发言,除非得到授权;第二,在实现方式上也犯了非民主的错误,将代表一个阶级的政党作为代表分属不同阶级的整个人类的政党,并且以这个政党的单独执政为手段来实现全人类的最大利益,排斥了其他方式尝试的可能,另外,也忽视了即便无产阶级内部也不是只存在统一的利益,同时还存在各个相互区别的甚至冲突的利益,比如不同行业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就有不同。《宣言》以代表整个全人类利益为出发点,理应体现全体人类的心声,并且在其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全体人类共同参与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使他们的“最大利益”不是纸面上的而是可以通过具体程序实现的,然而,《宣言》设计的制度并未包括上述内容,而是主张通过无产阶级的传话、执行来实现。显然,这种意识形态主导下的社会制度体现了无产阶级的利益,使无产阶级不再“无产”,但是由无产阶级执政的“天然”正当性产生的执政地位的单一性和永恒性,会导致其权力的膨胀和独断。执政地位的单一性由于:1、缺乏有效的竞争,其权力行使范围会愈发膨胀;2、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权力行使会愈发独断;执政地位的永恒性使之权力行使可以毫无顾忌,引发权力恶性行使的永续循环。权力在此种意识形态环境中存在,如果它不与金钱和利益联系,那到是意外。官商勾结,归根究底是权力和利益的勾结,是权力的物质化,只不过这种物质化是通过权力行使者个人利益的增加来体现,权利寻租,权力入股,如实际中的煤矿中的“官股”就是具体形式。历史上,这种单一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可以使政令通行顺达,给变革中的社会带来迅速的进步,但是其弊端也是不能忽视的,在社会转向民主、法治、人权的社会过程中已经构成了社会进步的极大阻碍。
3、从社会个体的角度
人,首先是作为个体存在,然后才作为群体中的一分子存在的,个体的存在是群体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体无从谈论群体。因此保持个人之与群体的区分实际上不仅构成个体独立性基础,也是促成群体成立的基础。而要保持个体与群体的区分,首先就必须保障个体在经济上的独立,个体对其自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财产权的独立是根本,除了极个别的国家,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对个体享有独立财产权采取承认的态度,并且立法保护该项权利。西方的天赋人权中就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从此出发,个人由于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通过处分财产得到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所说的——避苦求乐——幸福,因此最大限度的主动获得财产。个人主义的产生本身不能意味着人类在意识方面的堕落,而是社会个体追求自身幸福思想的自然外露,是社会个体正当要求在意识上的系统表达,无可厚非。但是个人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排斥群体与之分享利益的,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会因为利益分配方案的不同而引发争斗,这种争斗有时是合法的,有时则是不合法的,在个体代表群体行使群体权利与个体发生利益争斗时,不合法的情况更加明显。因此,必须对个人主义进行有效引导,对个体获取利益的方式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那些代表群体行使权利的个体,因为他们极有可能利用群体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这种规范不仅应当包括事后的惩处措施,也应当包括事中的监督措施,而且更应当明确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在特别提倡群体利益至上的社会中,更是要注意对权力行使的范围划分和程序规范,理由是在提倡群体利益至上的社会中,由于群体利益之上,群体权力会自然的凌驾于个体权利之上,如果不对权力范围进行规定,就会导致群体权力行使者肆意滥用无限制的群体权力,而其他个体和群体无有效之制约;如果没有程序规范,由于群体权力本身的至上性,群体权利的行使就会异化成暗箱操作,不管是监督还是惩处都将变得异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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