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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不起诉制度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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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不起诉制度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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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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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文 摘 要;
;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
; 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
; 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
; 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
; 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
; 诉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的有机统一,以及保障人权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
; 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
; 致,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丰富,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
; 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不起诉制度的性质再认识,不起诉制;
; 度的意义,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以及不起诉制度立法的进;
; 一步完善,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指导老师给予赐教。
;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
; 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
; 诉的案件、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
; 复核等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
; 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
; ,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
; 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善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制度;
; 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
; 统一以及人权保障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
; 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一、 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
; 1、 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处分决定。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
; 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
; 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检察机关在控方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决定。;
; 2、 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在行;
; 事诉讼中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
; 财产。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
; 诉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
; 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
; 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
; 3、 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
; 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
; 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
; 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 4、 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 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公诉机关不起诉;
; 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
; 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
; 诉讼。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虽然不具备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
; 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公诉机;
; 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
; 人对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
; 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
; 5、 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中第142条第二款;
; “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 起诉的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之说不;
; 是必须作出的。而是根据一定情况酌变,通过对不起诉性质的分析。;
; 二、 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 (一) 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 法定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中的经济效益,应尽;
; 力缩小诉讼的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
; 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诉讼经济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为各国重视;
; 的一项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的制度,正是诉讼;
; 经济原则在起诉的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
; 小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产,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
; 案。因此,我国检察机关享有酌定不起诉的权力,该规定的主要功能就是减少司法资源;
; 的浪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原则,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
; 件的效率。;
; (二)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我国不起诉制度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主义称;
; 起诉强制主义,其基本精神是刑事案件只要具备了起诉的法定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需向;
; 审判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起诉,没有权力,这种源于资产阶段革命时期自由;
; 主义法律思想的诉讼原则,对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排除政治势力对司法的干扰,在历;
; 史上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资产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司;
; 法活动中,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效率原则也被普遍重视,对具体的犯罪行为有无惩罚,;
; 必要成为立法和司法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刑罚制度中,传统的刑罚报复主义,惩罚;
; 思想逐渐为教育改造观念所取代。即检察官在审查诉讼中,充分考虑诉讼的法律效果和;
; 社会效果,“便宜裁定”以决定是否起诉,如:;
; 1、 涉及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偶犯和因社会环境所迫、且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案件;
; ,如果毫无例外地进行公开审判,则会把他们尤其是未成年人推向更不利的地位,不仅;
; 不利于他们改造、教育,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以后的生活道路,对这些人进行不起;
; 诉处理,在法律上不作有罪处理,不确认其有前科,以促进他们主动吸取教训,悔过自;
; 新,回归社会,用非刑罚方法实现刑罚所能达到的最佳效果,是贯彻我国惩办与宽大相;
; 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和有效措施。;
; 2、 涉及有组织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本着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的原则进行;
; 区别对待。对其中一些罪行比较轻微、认罪态度好、为争取宽大处理积极交待罪行的人;
; 做出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有利于促使其检举揭发同案人,积极促使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
; 取证,并有效地瓦解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有利于打击主犯、首犯。;
; 3、 涉及年迈、盲、聋、哑的人犯罪,或者犯罪年迈、盲、聋、哑的人唯一赡(抚)养;
; 人的案件,对具备一定条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社会;
; 稳定,有利于培养善良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同情心。;
; 4、 涉及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化解冲;
; 突,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定。;
; 5、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案件,作出不起诉选择,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利益。;
; (三) 保障人权;
; 存疑不起诉规定的设备和限制补充侦查的次数,使犯罪嫌疑人从长期羁押中解放出来,;
; 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诉法保障人权、司法保障方向与国;
; 际刑事诉讼接轨。;
; 三、 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 1、 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使用哪;
; 个量形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轻微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
; 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
; 特征。如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性,法律就没必要把它定为犯罪;如果某;
; 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定为是犯;
; 罪。;
; B、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
; 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77;
; 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 C、 经特赫令免除犯罪的。特赫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
; 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
;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 D、 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对于涉及公民个人权益的案;
; 件,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如果被害人;
; 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
; 起诉处理。;
; 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
; 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
; 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 F、 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2、 微罪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
;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内容;
; 相似于原刑事诉讼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
; 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与绝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
; 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
; 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 3、 存疑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
; 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 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
; 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四、 不起诉的救济途径;
; 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正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障当;
; 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这种救济途径意味着对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的限制。;
; 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起诉的救济途径按主体可以分为;
; 两类:;
; 1、 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是指被不起诉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途径自己寻求救济。;
; A、 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新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被害人的确作了两条自我救济的;
; 途径:一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
;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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