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浅谈强制反诉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返回列表
查看:
372
|
回复:
0
2018浅谈强制反诉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复制链接]
7393186
7393186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19: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内容概要:
现阶段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不仅可以更加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人民法院就相互有密切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诉讼经济、维护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成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使得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不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关键词:强制反诉诉讼经济诉讼效益程序保障制度支撑
一、概述
(一)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
反诉与本诉的联系,有亲密疏松之分,基于此,学理上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所谓强制反诉,是指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与原告提出的本诉基于同一交易、行为或事件,则本诉被告必须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反诉。如果被告不提起反诉,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他将丧失权利,产生失权效果,并且在原则上不得另案起诉。所谓任意反诉,是指本诉被告的反诉与原告的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交易、行为或事件,此种情况下,被告可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提出反诉。如果被告不提出反诉,也不影响其另案起诉。另外从法院方面来看,对于强制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而对于任意反诉,法院是否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全凭法官自由裁量。
(二)美国的强制反诉
美国是实行强制反诉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反诉(或反请求)划分为两种,即强制反诉或强制性反请求(Compulsory;Counterclaim)与任意反诉或任意性反请求(Permissive;Counterclaim)。其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a款规定:“答辩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请求只要该请求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法律行为或事件产生的,并且对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时,应作为反诉提出。”该款的规定即属于强制反诉的范畴,对于强制反诉被告必须在原告的诉讼中主张权利,否则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他将丧失权利,并且在原则上不得另案起诉。按照美国判例,构成强制性反请求需具四个条件,即:①被告反请求的标的是从对方请求的标的或事件中产生的;②当被告提交反请求文件时,该反请求权是属于被告所有的已到履行期的债务;③反请求的判决不需要法院对他不能取得对当事人管辖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出庭;④该反请求在本诉开始时并不是另一系属中的诉讼的标的。[1]
(三)强制反诉的立法意图
反诉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从反诉的比较法角度看,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等多元立法意图,在各国的立法中被肯定和采纳。[2]而反诉制度中的强制反诉可以说是此种立法意图的深刻反映。设立强制反诉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平衡反诉权与审判权,从制度上抑制法官依自由裁量权恣意处置反诉的行为。就特定的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从而协调两者之间的和谐运行;另一方面就特定反诉反诉权的行使附设了特定的条件。依处分原则,反诉是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反诉。但有些特定的反诉,如果不在本诉程序中提起而另行起诉,不但会浪费社会资源、增加诉讼成本,甚至还会使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总的来说,强制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原则、效率原则、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设立强制反诉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公正原则,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内一直占主导地位。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喻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反诉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简单,相关标准、条件、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法官在决定是否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上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加之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业绩考核的片面性,即片面强调法官的办案数量和结案率。这样,现实生活中法官恣意处理反诉、漠视反诉权,人为地分离本该合并审理裁判的反诉与本诉就变得“合理”起来。如果将本来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分别进行审理裁判,依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在审理和判断中应受前诉确定判决内容的拘束,这样就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利益。而强制反诉的设立,将有效地实现反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就符合法定条件的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而不得随意拒绝。这样,不仅强化了司法对反诉权的保护功能,充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了当事人间不必要的交叉清偿债务或人民法院的重复执行。[4]从而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价值。
(二)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首选方式。人民法院面对日益庞大的诉讼,已经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其实早在上个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爆炸式增长的诉讼就已经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繁琐的诉讼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延,人们对司法差点失去了信心。所以自上个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试图通过司法改革或诉讼程序改革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国际上日益高涨的ADR[5]运动和我国蓬勃发展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是司法改革的产物。而就诉讼程序改革方面,在司法资源稀缺性的客观现实下,如何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致共识。科学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而且应尽可能的解决当事人间的所有争议。而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的意义在于,将原本就应当合并审理裁判,而被人为分离的反诉与本诉,法律强制性要求此种反诉与本诉必须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反诉的提出使得诉讼相对复杂和诉讼周期相对延长几乎是必然的,毕竟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两个问题总比解决一个问题的工作量大,所用的时间相对多一些。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经济的目的落空。因为反诉与本诉合并所造成工作量的相对增大是诉讼周期相对延长的结果,比之于将这两个诉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投入的诉讼总成本而言,通常情况下,前者要更为经济,诉讼更加高效。[6]
(三)实现诉讼效益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就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反诉,由于此类反诉与本诉逻辑上的联系性、天然的排斥性以及事实认定、责任划归的同一性,使得两诉合并审理裁判成为一种必要。如果人为地分离反诉与本诉,而允许其另案起诉,则法院对此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诉作出相互矛盾判决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而且在所难免。就此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的两个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逻辑的角度讲,其中必有一个判决被视为错误的判决。“每一个错误的判决都会导致资源的无效率利用,因而是会支出不适当的费用,这种不适当的费用就是错误成本。”[7]除此以外,错误的判决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打击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社会公信力,这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也是不利的。更为严重的是,错误的判决不仅不能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甚至可能会对业已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破坏作用,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秩序重新陷入无序的状态,其危害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设立强制反诉可从制度上保证与本诉有密切联系的反诉,与本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裁判,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产生,以实现诉讼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设立强制反诉的程序保障和制度支撑
我国现行立法就反诉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简单,涉及反诉的条文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26条、第12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第184条。由于受当时立法宜粗不宜细观念的影响,使得立法就反诉的范围、类型,反诉提起的程序以及提出或不提出反诉的后果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反诉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现阶段,要充分发挥反诉的制度功能和潜在优势,在立法上应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