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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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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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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9: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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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不但影响着古代中国,也影响着当代中国。当今中国社会的各方面都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对法律文化和审级制度的影响极为深刻。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二审终审制就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形成的。本文介绍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古代和现行审级制度的影响,及其与西方社会的比较。还就如何突破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三项改进方法。
关键词:; 传统文化; 审级制度; 影响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方面,我国司法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不能适应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其中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诉讼的需要,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司法领域也将向世界开放,现行的司法体制缺乏竞争力,与世界先进的司法体制相比还是相差甚远。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局面?答案是中国传统文化。不是我们不想改,而是我们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太深,被禁锢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显然,是中国传统文化造成了今天这种局面。
一、传统文化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1、文化的概念
;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1]。中国历经了五千多年的历史,其创造出的文化可以说在世界上的地位是举足轻重,那么它对国人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文化包括文化、艺术、教育、科学、法律等,这些文化都有些什么特点,对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审级制度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 2、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 中国文化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中国的古代文化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因为这样,中国古代的很多文化,像法律等文化都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些都是不容质疑的,但随着儒家思想的兴起,统治者也改变了一些统治方针,在文化等领域将人民的利益考虑进去,改善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规定。
; 3、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首先,中国的法律属于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也脱不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受当时经济、政治的影响[2]。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利益制定法律,为了消灭人们的反抗意志,实行一审终审制,不让人们有申辩的机会。另一方面,中国从古到今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普通老百姓之间产生了纠纷,他们也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希望把纠纷拖的太长而影响了自己的劳动。这也为一审终审制的实行打下了群众基础。其次,中国古代社会是属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虽然统治者实行了一些“仁政”,使普通老百姓获得了一些权利,但是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皇权的,皇权至高无上,即使皇帝犯了错误也不受什么惩罚,但是要是普通老百姓犯了错误,实行一审终审制,可以从快打击罪犯,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使其他普通百姓更加安分守己,继续维护皇权的统治。再次,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迷信的成分。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宣传君权神授,触犯了皇帝制定的法律就是触犯了天法,必然会遭到“天谴”。实行一审终审制,就可以在普通老百姓面前显示出“天谴”之快,这样也会使普通百姓产生害怕情绪,从而更加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最后,从中国古代人受的教育看。在古代,中国人自小就接受儒家思想的教育,妇女的“三从四德”,臣民既要对皇帝尽忠,又要对长辈尽孝等[3]。所以,一旦有人违反了封建的伦理道德,不管其是否有正当的原因,其他人都会投以鄙视、憎恨的目光。没有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统治者很放心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将其一棍子打死,既维护了封建伦理道德,又节省了时间,何乐而不为?
当然,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中国远远落后于世界的时候,特别是在清末,变法修律大臣沈家本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落后时,向西方国家借鉴和学习,在审级制度上将原来的一审终审制变为了三审终审制,以跟上世界的潮流,与世界接轨[4]。随后的北洋政府、国民政府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但是为什么实行的不成功呢?因为中国自清朝以来长期闭关锁国,中国人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还不能接受西方文化。
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影响着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现行的审级制度为二审终审制[5],比古代多了一审,但是与古代相比也是换汤不换药。我国现在的文化仍然以中国文化为主,所以现行的审级制度与古代相比仍然没有多大的变化。首先,现在的中国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样从根本上无法改革传统文化,培育出新的文化,所以,现在占据中国人脑子里的主流文化仍然是中国传统文化,这也直接影响立法者的立法和司法者的司法。对于立法者来说,虽然立的法许多都是为普通老百姓,但是一旦涉及到“民告官”的案件时,胜诉的往往都是政府一方;从司法者的角度说,继承了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事不管己高高挂起”。而实行二审终审制正好迎合了他们这些想法。其次,从中国现行的文化教育来说,现在的中国人所受的文化教育仍然以传统文化为主,使普通老百姓对那种犯了罪的人也是恨之入骨,不管其曾经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具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将他们施以重罚就大快人心,而现行的二审终审制,虽然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申辩的机会,但是这一次申辩的机会成功的又有多少呢。最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仁义”的学说,自然地,这一学说影响着现行的审级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如果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话,就没有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体现不出“仁”,但是如果实行多审终审制的话,也违背了司法者“多—事不如少—事”的想法。因此,他们反复比较得出,最后选择了二审终审制,这样一来,既体现了“仁”,又不会给司法者增添太多的麻烦和花费他们太多的时间。
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是无处不在。虽然它是中华大地的瑰宝,但是我们不能让它给禁锢,而是应该改变它,使它更加接近于世界的潮流。
(二)、中国法律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1、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
; 从西周开始,我国出现了法律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可谓大相径庭,其主要内容都是德主刑辅。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是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6]。因为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人们特别强调封建伦理道德,而不是特别强调法律,而且封建社会的法律也是根据封建伦理道德制定的。
; 2、中国的法律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的内容是德主刑辅。在我国古代社会一般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封建伦理道德,对于那些实在是不能用封建伦理道德调整的才诉诸于法律,也就是说在封建社会里,法律是一种辅助工具,是用来辅助道德的,因此,一旦有人违反了道德,才会被诉诸于法律。同样的,这种法律思想在审级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一审终审制。如果有人违反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封建伦理道德,不管那个人是出于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不管是出于有原因的,还是没有原因的都不能给其有申辩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另一方面统治者主观上承认道德,但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统治者不得不制定出法律来对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人进行惩罚,客观上承认法律。实行一审终审制,直接否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也间接的否认了法律,强调封建伦理道德在封建社会是占第一位的。再看看现行的审级制度——二审终审制。同样
也是强调道德的作用。笔者认为,实行二审终审制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调解,即使调解不成,通过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方式,来缩短诉讼的时间。调解是我国古代道德中“互相谦让”的表现,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互相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这样既能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能缩短诉讼的时间,何乐而不为呢。从这里我们也不难看出,现行的审级制度也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即受“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公民有起诉的权利,那么实行二审终审制,事实上规定了公民的诉权只能使用两次,从一个侧面间接的否定了法律,否定了公民的诉权。
(三)、儒家思想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1、儒家在法律上的主要思想
; 提到中国传统文化就不得不提到儒家思想,因为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的正统思想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而儒家在法律方面的思想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司法方面的主要指导思想。儒家的三个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苟况。首先,孔子的法律思想是“克己复礼为仁”,也就是强调封建伦理道德,但它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7]这一原则。其次,孟子的法律思想是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体系。最后,苟况对孔子的思想有了更大的发展,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总之,儒家的法律思想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8]。
; 2、儒家思想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第一,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有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9]。如此说来,审级制度也必须以“礼”为基本原则。实行一审终审制的目的在于教化老百姓,用封建伦理道德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第二,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有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10]。这说明在古代封建社会,法律是封建伦理道德的辅助,在道德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用法律来解决。实行一审终审制,通过否认诉讼来达到道德调整的第一位性,法律调整的第二位性。第三,儒家的法律思想中还有重视“人治”,即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11]。这样一来,皇帝就成了最高立法者和司法者,他所制定的法律都是他本人对社会以及对社会每个人的要求;作为司法者,对于违反他所制定的法律,他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从严处理。实行一审终审制,既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又有利于皇帝作为最高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权威。
; 再回到现在,儒家思想对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影响也很人。首先,从“礼治”的角度来说,在现行的法律中,有许多条文体现的是道德上所要求的每个公民应该达到的。而在司法者的脑子中,也希望通过道德来解决问题。其次,从“德治”来看,“德治”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现在我国提倡“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并颁布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从古代开始,我国都是以“德治”为主,现在提出这个口号,很自然的使人想到现在仍是以“德治”为主。实行二审终审制,通过否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否认诉讼,间接的否认法律,以达到实现道德在社会中占第一位,法律在社会中占第二位。最后,从“人治”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民代表选出,代表人民的意志,因此,制定出来的法律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法律中就带有很多人的因素,而且现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有的领导人发话说对犯罪分子应从重惩罚,审判人员不敢得罪领导人,便依其指示照办。实行二审终审制,以减少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使群众憎恨的案件从快处理,也达到维护某些领导人的权威。
; 二、我国审级制度与西方审级制度的比较
(一)、西方的审级制度
; 1、西方的法律思想
;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西方开始出现法律思想,经过古罗马阶段、中世纪阶段、资产阶级革命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特别是经过启蒙运动的发展,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的法律思想,及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经过很多年的发展至今仍然在不断的完善[12]。
; 2、西方法律思想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 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独立,这样就是司法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13]。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判案,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去断案完全是出于自己对案情的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作出的,因此,在西方一般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从一审开始到三审,法官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案情,做出更公正、更合理的判决,这样使得社会中的三权达到更加平衡,也使得法官们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这样更有利于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 西方法律思想中还有天赋人权的思想。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理论,人民和国家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国家”[14]。笔者认为,这里的契约可以理解为法律,既然是天赋人权,那么人们就应该无条件的享有关于自己的任何权利,例如生存权、财产私有权、诉权等,国家不能无条件的剥夺。按照这一理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国家之间一旦发生了纠纷,就有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的权利。西方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就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它不否认人们的诉讼权利,不否认诉讼,而且还支持人们一旦产生纠纷时通过法律来解决。实行三审终审制还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审终审制还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样能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即使不是自然平等,也可以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这种审级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保障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合理的行使,让人们有更多的机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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