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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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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什么是和谐?恐怕一万个人有一万个说法,有人说和谐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人说和谐就是长幼有序家庭和睦,有人说和谐就是贫富差距不悬殊,有人说和谐就是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早在春秋时期《左传》中有“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孔子云:“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曰:“天人合一”,千百年来,人们对和谐社会赋予了太多的想象和描绘,善良而淳朴的愿望恐怕我们用一千零一夜也表达不完,述说不尽。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我们所要建设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充分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队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重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律师队伍
; 构建和谐社会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要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日常行为之中,首先在于明确和谐社会其本质属性。无论人们对和谐社会怎样想象、怎样描述或怎样定义,都不会偏离其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利益均衡,以人为本。
; (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在和谐社会中,通过法律为人们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之前有明确清晰的依据,从而趋利避害,作出使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决断。而在发生了矛盾纠纷之后,充分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对矛盾冲突作出及时的解决;更为重要的是,矛盾双方对于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心悦诚服。只有在法律的规束下,社会运转才能有条不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律师队伍的出现是党的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重要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
; (二)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的社会。利益均衡,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坚持公平正义,必须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坚持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社会矛盾和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成员在收入和利益分配方面差距不断扩大,使社会矛盾、各种摩擦和冲突不断产生,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为了逐步协调这些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这就需要广大律师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全社会的均衡利益。
; (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诚信友爱要求全社会的人们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是指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它要求一切积极因素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社会的开放性和竞争的活力在政策上、制度上得到保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利,又和谐相处;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从宏观上讲,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意识形态诸方面的稳定和有序;从微观上讲,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内在结构的各个要素的相互协调和交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出来的重要特点,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的各要素的稳定和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产发展是实现生活富裕的条件,离开发展,富裕就无从谈起;生活富裕是发展的目的,脱离这个目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则是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正确处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之间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才会快速健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会尽快成为现实,也就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
; 在一个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和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各社会成员彼此协作,形成稳定的内部机制;虽然有矛盾摩擦,但是能够在健全的协调机制下得到及时的调和,需要权利制衡,需要制度、观念等各种社会因素的配合,也需要各个社会群体的协作;其中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人群体——律师队伍,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已经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队伍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队伍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关系和谐顺畅历史舞台上将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二、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该法第25条列举了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其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比如资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资本收益(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体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这三种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三方都各执己见,那么这个经济组织就很难有效的运转,因此必须对三方的利益进行协调。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给资本的所有者服务,有时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服务,比较了解各方真实的利益需求,也比较了解三方能够达成妥协的底线。这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 可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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