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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和谐视野下裁判文书改革的法律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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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构建和谐社会被列为了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议题,充分体现了中央高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研讨人民法院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制度,裁判文书改革已成为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精神的精髓都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在遵循最高院制定的法律文书基本格式的前提下,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审判公开、增强说理的原则,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改革过程中,有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基层法院有部分判决书尚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动,说理不够充分、不注重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不注重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评判,导致判决书说理过于简单。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改革中,判决书是关键和重点,它直接关系到法律文书制作改革的成败。本文以基层法院判决书的改革为重点,对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改革的现状及裁判文书改革价值进行分析、探讨,为裁判文书的改革谏言。
; 一、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目标
; 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在司法文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例如,在于司法文书是“制作”还是“写作”的问题未解决好。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通过对裁判文书规范制作的改革,增强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体现了裁判公正。
; 判决书的第一个功能是对审判过程中核心要点的整理。判决书不是简单的结论,而是对法庭中出现的控辩双方不同意见、主要争议的记载,这是法官判决的前提。法官审判的核心是要解决争议,所以,判决书中要首先明确争议要点,包括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第二个功能是解决争议,即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第三个功能是通过判决书使案件当事人了解判决的理由和裁判的过程。判决书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展示判决的形成过程,是增强判决的透明度的方式,这是审判公开不能包含的,这种透明度越高,人们对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越信任。人民法院是否公正司法,归根到底要通过审判案件来体现,而案件的审判结果必须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并固定下来。裁判文书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是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手段。衡量一份判决书写得好不好,主要是看事实是否叙述清楚、证明事实证据是否有力、说理是否充分、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精练。我州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年继续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制订了《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标准》,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全体法官积极踊跃参评,有的法官个人报送参评文书多达四份。此项活动中,共收到16名法官报送参评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32份,经裁判文书评选领导小组评选,最后评定出11份优秀裁判文书。这11份优秀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严谨、逻辑得当、援引法律准确,体现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透明度、说服力和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法官审理裁判案件必须与裁判文书打交道,裁判文书是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过程、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进行诉辩的诉讼过程,以及人民法院对裁判依据的法律进行论证的过程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真实记录,裁判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载体,是连接法院和社会公众的纽带。①从法律的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来看,法律和法律实践一般都具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基本价值,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载体,具有这些基本价值,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和价值为出发点,确定改革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正,又追求效率;从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看,裁判文书在法律实现中起着实施法律,代表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制,培养公众法律意识,记载诉讼过程,表明裁判公正,阐释法律,凸显法官素质等诸多价值与功能。“制作一份文理优秀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尤其是判决书,实乃衡量司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志 ”。因此,裁判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文书记载的裁判结果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权威。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过程,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是“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通过“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各种影响法官的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证据规则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的书面材料,裁判文书最全面、最权威地记录了审判的全过程,是司法公正得到体现的最终裁体。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因此,必须明确裁判文书改革的目的,深化认识,把裁判文书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相结合,转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司法价值,真正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司法权威。
;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及思考
;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但有时当事人不能凭判决书看懂自己的官司为什么赢?为什么输?如何克服裁判文书的流弊,使裁判文书应然的法律价值以实然的姿态体现于具体裁判文书,真正实现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通过对楚雄市人民法院的调查,认为裁判文书主要存在如下弊端:
; 第一、个别案件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貌或全过程,少数审判员在司法理念上需要进一步更新。
; 第二、在对一些案件处理上应当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第三、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小的问题,例如:答辩状送达有问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等,不够严谨。
; 第四、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理解不深,适用能力不够强,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不准确,反映出个别审判员对一些案件凭经验办案,认真学习精研法律和法学理论的精神不够。
; 第五、文书制作不规范。一些审判员已杜绝了错漏字问题,但个别审判员的法律文书仍然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当,法律用语不规范(支持、采信、采纳混用),当事人称谓前后不一致、不对应;个别裁判文书缺失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少数裁判文书评判说理不够充分,法律逻辑性不强,引用法律条文有遗漏;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有1件审判员未认真审查,出现履行期限不明的问题;有一件调解结案的案件,处分了案外人的诉权。
; 上述审判员未认真审查,出现履行期限不明的问题,由于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表明着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和诉讼各方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笔者认为,对此审判员应进行审查确认定权利义务、履行期限是否明确具体,能否执行等问题。
; 随着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内容和结构已成为必然趋势。基层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应当考虑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的审判实践,公平与效率,讲求成本核算,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实行繁简分流。必须坚持规范和突破相结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形式意义上的问题应严格规范,同时要针对裁判文书样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积极探索,努力改进。
; 三、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
; 文书改革使裁判的载体开始出现个性化色彩与状态。法官开始尝试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构建文书格式,打破了过去“当事人请求、本院查明、本院认为、判决”的固定模式。②探求裁判文书的改革路径,实际上就是以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缺陷,正确确定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和谐”一词意为“配合适当、协调”,按《辞海》解释,即协调、调和。英语中的“harmonious”一词,可译为“协调的,相称的、和谐的。” 和谐是中西方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
; 和谐视野下探讨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结合裁判文书改革目标价值的分析,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对策的基本路径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二是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三是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四是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掌握好解决纠纷与实施法律规则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使之和谐、兼容从而指导改革实践,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益。探索裁判文书的改革,首先应对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目标价值作出比较全面、深入的考察,从而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求建构和谐视野理念下现代司法裁判文书的写作理念、合理的逻辑起点、写作原则和方法模式的创新。
; 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改,并应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其制作部份应思考几个方面:
; 1、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 :当事人诉争部分应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其具体步骤如下:
; (1)原告诉称,即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2)原告证据,即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 (3)被告辩称和反诉,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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