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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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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案例一:上世纪末备受人们关注的重庆“綦江虹桥塌垮案”中,被 告人林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向林某行贿的费某在本案中积极 充当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并出庭作证,虽然其行为已符合刑法关于行 贿罪的特征,但检察机关却未对其行贿行为提起公诉。代写论文
    案例二:香港当红艺人谢某因涉嫌妨害司法公正罪遭控告。据当 时有关媒体报导,“顶包司机”成某在被正式起诉的开庭当日承认串谋 妨碍司法公正,并表示愿意协助香港廉署指证谢某及其他涉案人员, 由此成为谢某“车祸顶包案”的主要污点证人;谢某的助手周某亦涉嫌 妨碍司法公正罪,但廉署没有指控其犯罪,仅要求其作为控方证人出 庭作证。 以上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网络媒体探讨的较多的两个典型案 例,由此引出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等概念颇引人关注。笔者参 考了相关资料,学习了解了外国关于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规定, 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做了以下粗浅研究:
; 一“、污点证人”概述 “污点证人”一词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指犯罪活动的 参与者为了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 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人①。它与一般的证人相 比,具有以下显著特代写论文点:
(一)身份特征 “污点证人”是直接参与犯罪的涉案当事人。在我国的刑诉法中,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证人”就是 “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②,而同案犯对 案情的陈述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属于证人证言。“污 点证人”则指的是参与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对合性犯罪的其中一 方,如贿赂犯罪的行贿方。
  (二)时限特征 “污点证人”本身具有现时的犯罪污点,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 行,并且是现时的犯罪。如果证人自身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即使犯有 严重错误如违纪违规或违背道德伦理,也不能成为污点证人。而且, 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只能是现时的,还未受刑罚处罚或未执行完毕, 如果是过去曾经因为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且已执行完毕的,则该证人 就不是污点证人而只是一般证人了。
(三)行为特征 “污点证人”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对其减轻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犯罪。检察机关在各国都是代表 国家在刑事诉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负责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并承担 举证责任。若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无法提供犯罪成立的证据,则必 须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贿赂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有组织集团犯罪中, 犯罪行为方式往往十分隐蔽狡猾,罪犯之间形成攻守同盟,较难收集 证据,因此,利用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证实主要人员的犯罪,无疑能大大 加强指控力度。
;二、我国目前引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对我国目前有无必要实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不同专家学者给出 了不同观点,司法实务界也有自己的看法。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 人制度研究”的一项调研中发现,对于“污点证人”是否应当实行豁免 的问题,73%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应当实行豁免,27%的法官认为不应 当实行豁免。在认为应当实行豁免的法官中主张实行罪行豁免的占 16%,主张只限于证据使用豁免的占34%,主张证据使用豁免为主, 罪行豁免为辅的占50%③。结果表明为了鼓励污点证人作证,多数法 官认为可给予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奖励,但是也有超过四分之一 的法官反对给予污点证人豁免权。 笔者认为,尽管豁免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天生的缺陷,如在缺乏 适当制约机制的情况下会出现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实体公 正失衡、削弱其他一般证人的作证积极性等不利影响,但面对日益复 杂的犯罪形势,特别是一些重大法益面临威胁以及侦控机关取证难的 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并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还 是必要的,也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一)利于击破和分化犯罪分子间的攻守同盟,从而有效打击重大 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的犯罪集团内部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和纪律性,外部也往往存在幕后“黑伞”,因此很难被侦破,即使被侦 破,其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难以理清,检察机关在控诉此类犯罪时往往 感到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从犯罪集团内部分化出一部分 次要参与者,赋予其作证豁免权,使其弃暗投明,揭发重要犯罪人的犯 罪行为,则将极大的帮助检控机关理顺案情脉络以及人物关系,达到 有效地打击重大犯罪的目的。又如在贿赂犯罪中,由于刑法同时规定 有行贿罪与受贿罪,使得行贿人和受贿人原本比较紧密的利害关系演 作者简介:娄丹丹,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2008.08(中)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变成为更加密切的唇亡齿寒的关系,即无论哪一方以证人身份出现, 他在证明对方犯罪的同时,也在供述自己的犯罪。所以,行贿人往往 心存顾虑,因担心“引火上身”而不敢作证,要在得到反贪部门的“只要 把问题讲清楚,保证不抓”的承诺后,方肯开口作证。“污点证人”作证 豁免制度正是能打破这种取证尴尬,瓦解犯罪分子间的攻守同盟,从 而获取有力证供。
(二)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尚不充足的情况下,有选择地放弃对某些轻 微犯罪的追究,从而保证对重大犯罪的准确追诉,则可以大大降低诉 讼成本。④同时,由于“污点证人”证供的直接性和完整性,避免了侦控 机关迂回复杂的取证及艰涩的证明过程。豁免机制还能起到鼓励证 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大大提高了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无疑有利于 加快侦控节奏,提高诉讼效率。
(三)防止非法取证,促进执法规范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使公安、检察机关传统取证手段受到了一些 限制。收容审查制度的取消意味着诉讼外强制取证的途径被堵塞,新 刑诉法对公诉机关免诉权的取消使检察机关不能绕开法院直接给犯 罪嫌疑人定罪。于是面对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出于破 案、指控的急切心理,侦查、检控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在一定程 度上滋长,这与规范执法是相去甚远的。而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实行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则能大大缓解侦控机关的取证压力,从而 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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