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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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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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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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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该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救济,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 在中国,还未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至今也没有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案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及宪法原则的实施,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而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解决与之有关的若干基本问题,笔者在此作一探讨,以期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 一、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宪法诉讼,对公民而言,就是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可以寻求最终的司法救济;对法院而言,就是法院将宪法规范用于审理公民宪法权利受侵害案件的过程,也即适用宪法的过程,简称宪法适用。
; 这种宪法适用,也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形式。①因为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和运用。宪法实施的形式有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宪法执行是指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将宪法规范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于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所谓直接执行宪法,即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直接运用宪法规范②行使公共权力;所谓间接执行宪法,即国家机构用下位法规范将宪法规范具体化。不论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论任何其他下位法规范,对宪法而言都具有“执行性”,因此,宪法执行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但对法院而言,由于法院行使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一般将法院执行宪法即直接依据宪法规范裁决特定宪法纠纷的专门活动,单称为宪法适用。此外,还有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宪法规范的遵守,称为宪法遵守。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适用,这个国家的宪法实施至少是不全面、不充分的。换言之,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内在属性。
; 二、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和现实基础
; 长期以来,流行这样的观点,认为宪法规范比较原则,又无具体制裁条款,不存在适用问题;有的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来证明这一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而且也缺乏说服力。实际上,人民法院审理宪法诉讼案件时可以适用宪法。③
; 首先,它有一定宪法依据。如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载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该段文字包含两项至关重要的相关内容: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执行力,包括直接执行和通过使宪法规范具体化的方式间接执行。二是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表明一切组织和个人既是宪法实施的主体,又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负有实施宪法和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 其次,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里追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也应当包括其他机关如司法机关。;
; 又次,宪法适用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作法,由法院适用宪法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进步,而且也符合中国国家体制。;
; 再次,人民法院审理宪法诉讼案件,既可将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条文一并引用,也可适用宪法精神和原理及其他法律条文。
;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宪诉讼案件,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否则,公民宪法权利将得不到法院的最终司法救济。因此,应大胆探索和开拓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
; 三、宪法诉讼、宪法监督、宪法保障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辨析
; 在中国,广义的宪法实施除了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外,还包括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简称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其中,宪法适用、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关系密切,但含义和内容不尽一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区分。
; 宪法适用是法院适用宪法规范审理宪法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它与西方国家法院违宪审查制是不完全一样的,西方国家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多能对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审查和裁决,也即法院有宪法监督权。但在中国,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不是在监督宪法的实施,而是本身在适用宪法,即以裁判特定宪法纠纷的方式实施宪法。有学者认为,如果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审理诉讼案件,就是与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相抵触,对此笔者不能同意。因为法院适用宪法不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活动,而是实施宪法的一项制度。
; 根据《中华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宪法保障是指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在中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不仅是执行(适用)或遵守宪法的主体,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人民法院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对此笔者也不能同意,因为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本意上不是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而是赋予其保障宪法实施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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