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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回顾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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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司法改革运动是建国初期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秉承中共一贯的法制建设思想,以对司法机关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为主要内容,对此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改革运动;法制建设;历史回顾;思考
  
  从1952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反对旧司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作为建国初期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的一部分,它上承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成果与经验,下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整个历程的关节点。因此,关于此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回顾与思考,对于加深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发展历程及其发展取向的理解,是大有裨益的。
  
  一、关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相对于建国初期的其他大规模社会改革运动而言,司法领域的改革在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之前,确实是社会改革运动中的薄弱环节。从1950年开始,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在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司法机关本身也在运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鉴于此,在当时的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央五个政法机关即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了四个视察组,于1952年5月中旬,分别前往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及华北山西、平原等地,着重视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况,同时又召集各大行政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负责人开会。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搜集到许多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发现各地司法机关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方面的严重不纯
  在建国初期,由于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中心的旧法观点的影响未得到有力清除,加上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不少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当时的司法干部队伍中确实存在思想比较混乱的问题。不但不少留用的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相当严重,而且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对旧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如有些学过旧法、用过旧法的干部,认为“法律是超阶级的,必须离开政治”,才能表现“大公无私”;有的认为新法是由旧法脱胎而来,故可“批判使用”等等。在法院的领导方面,由于受旧法观点的影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但长期使用旧司法人员,而且在干部的使用上以“旧法基础”为衡量标准。有些地方在考虑司法干部时,偏重于找旧司法人员,工作上也依靠这些人。据当时中南区的视察报告,甚至有把旧司法人员当成骨干的。这就使旧法观点与旧作风得以蔓延。在具体的审判工作方面,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旧法观点的存在,有的法院把不法资本家盗骗国家资财的案件当作民事纠纷来处理;部分审判人员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偏重于维护旧的婚姻制度,“做了封建势力的辩护士”等等。
  
  (二)组织方面和政治方面的严重不纯
  这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从国民党司法机关接收下来的旧司法工作人员中混进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在建国以后,除了解放区的部分法院以外,全国大多数法院是在解放战争取得节节胜利并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派出少数干部接管国民党原有旧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对旧的司法人员采取了“包下来”政策,基本上未进行认真的组织整顿和思想改造,有些解放较晚的地区甚至是原封不动的旧法院,因此许多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占有很大比重。据当时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2万8千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6千人,约占总人数的22%,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如当时的上海市人民法院104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80名;天津市人民法院220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97名;沈阳市8个区人民法院共26个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23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审判员16人中有旧司法人员13名。这就造成组织上和政治上的严重不纯。如当时浙江、福建、苏南三个省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1259人中,反动党团、特务骨干分子占到66.1%。少数留用的旧审判人员中,尚有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太原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甚至占到了旧司法人员的83%。
  
  (三)作风方面的严重不纯
  由于以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严重不纯,直接造成了司法干部队伍作风方面的严重不纯。其一,旧司法人员中有贪赃枉法行为的很多。许多未经改造的旧司法人员把持着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据当时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人民法院和苏南全区的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59.52%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50.09%有贪污行为。华北区张家口市一个旧司法人员勾结法警在一年中贪污受贿达52起。其二,在审判方法和工作作风方面,由于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存在,许多司法人员沿袭着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等衙门作风。在审判工作中借口“管辖”和“程序”等为难群众,或者不调查研究,单纯“坐堂问案”、“主观臆断”。对群众耍态度、打官腔、任意训斥或进行恐吓的行为也比较常见。有的地方则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和违法乱纪的恶劣作风,例如随意拘押当事人、打骂群众、包庇罪犯等等。这一切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当时的群众甚至称当地的法院为“伪法院”,有的则说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司法机关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进行司法改革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贯彻思想改造90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
  
  1952年6月上旬中共中央指示各地司法机关,在“三反”运动中应同时进行司法改革。福建省是全国最早进行司法改革的省份,它在1952年5月初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司法改革工作。1952年5月,福建省、市人民法院召开福州市临时人民司法代表会议,提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枉法的司法人员、彻底整顿省市人民法院、加强巡回审判和陪审制度、整顿和改革区乡调解委员会等改革措施。福建省的经验为此后全国司法改革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借鉴。1952年6月中旬,华东地区召开大区政法工作会议,在全国率先着手进行司法改革。6月中下旬,中央政法委员会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召开关于司法工作的会议,向中共中央报告了司法机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际情况,同时报告了福建省进行司法改革的经验。7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地重视福建省的经验,对法院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不纯的情况,有步骤地彻底加以改造。7月9日,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各级法院,凡未经彻底改造者,均须彻底地加以改造和整顿,各级党组织应立即制订计划,指派工作组进行典型试验,分期分批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训新的司法工作人员。7月16日,中央司法部又设立了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推动与指导全国的司法改革运动。各大行政区及各省也相应设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当地的司法改革工作。7月后,东北、西北、华北、中南和西南各大行政区也先后行动起来,此后,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普遍展开。
  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它的目的是“要求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使它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纯洁起来,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有系统地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以便完全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建国初期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司法改革运动“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国家建设的重要措施,它不单是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的调整问题,而且是一个肃清国民党反动和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残余的问题”。因此,“贯彻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有针对性地对全国的司法机关(重点是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思想上的改造和组织上的整顿,以解决司法机关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及政治不纯等问题,是司法改革运动的中心内容。
  司法改革的步骤各大行政区一般都是先进行典型试验,并结合运动在省市一级司法机关逐步展开,然后自上而下推向各专区、县司法机关。在具体进程方面,大体包括如下阶段:
  
  (一)针对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问题,进行思想改造阶段
  反对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是思想改造的中心环节,当时主要是从批判旧法观点人手,进行思想动员,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同时批判司法工作中的“衙门作风”,要求司法干部加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利益第一”的观点,以便使司法干部认清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的危害性,划清思想界限,“清除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在思想改造中,实行了“内查外揭”的方法,把群众检举揭发和司法机关内部的检查批评结合起来,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如当时的华北区各地就通过人民代表会议、干部会、当事人座谈会等宣传形式,公开平反案件,大张旗鼓宣传发动群众检举。全区共召开各种会议3600余次,直接参加的区、村干部及群众共726人,内部和外部检查出的问题45000余件,其中群众检举的有27000件,真正收到了“内外夹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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