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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民本主义与传统司法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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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民本主义 司法制度慎刑传统司法
  【论文摘要】民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专制主义形成重要制约的思想体系,其保民、重民、教民、养民的理念,直接推动了传统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尤其是催生了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慎刑观念、中正观念、恤刑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民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体系。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成为儒家“仁政”学说的核心内容,并最终被吸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正是民本主义思想的传承,对皇权专制形成了强大的制约力量,从而保持了传统文化不因专制主义思想的不断强化而失去活力,丧失创新精神。
  民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民本”一词,首见于《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语,其基本含义是民众是国家、君主进行统治的基础,只有重民、爱民、养民、教民,君主的统治才能稳固,国运才能昌盛长久。
  如同世界其他类型文明的起源一样,中华文明在形成之初,也同样经历了神权统治时期。大约在夏、商之时,统治者不仅建立起了庞大的国家机器来镇压奴隶和平民,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极力培植和利用宗教迷信,利用鬼神来进行思想统治。相传夏禹本人“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论语·泰伯》),而其子启即位后,在讨伐有扈氏时也声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帷恭行天之罚”(《尚书·甘誓》)。到殷商之时,商王更是宣称自己是“上帝”的嫡系子孙,代表神来实施统治。为垄断神权,商王还把沟通神与人的手段——贞卜——控制在自己手里。同时,商王不惜花费大量的财力,并常以奴隶和战俘作牺牲,祭祀“上帝”,以彰显和强化自己的统治权威。然而,残暴的商王朝最终因为奴隶起义和兵士倒戈而覆亡了。在社会大动荡之中建立起来的西周政权,面对拥有极端“神权”光环却转瞬间被民众倾覆的惨痛教训,周代统治者再也无法仅仅依靠神权思想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了。此时,周初伟大的政治家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式君权神授说,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自此,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逐渐摆脱神权的束缚,“民本”思想开始萌芽。
  周公所指之“德”之重要内容就是“保民”。他认为,只有注意“怀保小民”,“知稼穑之艰难”,“知小民之依(隐痛)”(《尚书·无逸》),才算有“德”,才能“享天之命”。他要求统治者注重民心向背,“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酒诰》),因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否则,就不能受到上天的庇佑。应当说,周公的“保民”思想,是他作为伟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总结商亡教训基础上提出的,但更为重要的,它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和平民不断显示出自身创造和改变历史的巨大力量的产物。
  春秋战国时期,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雄的竞争局面中,民众在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与此相适应,“百家争鸣”的各家各派均对理国之政、治民之事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关注。这之中,儒、道两派对民本主义思想都有较多的发展。道家的创始人老子曾说:“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谷,此非以贱为本邪?非乎?”(《老子·三十九章》)他针对统治者残民、暴民的行为严正警告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他认为,君主盲目自贵自高,是取败之道。庄子对此还有所发展,他说:“贱而不可不任者,物也;卑而不可不因者,民也;故圣人……恃于民而不轻,因于物而不去”(《庄子·在宥》)。这都反映出了道家学派强调遵循自然法则,要求统治者减少对民众的干涉,以使社会和谐安宁的重民主张。
  当然,对民本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做出了更大贡献的是儒家学派。孔子这位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无论对“周礼”还是对周公都充满怀念景仰之情,对于周公提出的“敬天保民”思想,更是极为推崇。在此基础上,他系统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他说:“仁者爱人”,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强调统治者克制私欲,爱惜民力,“为政以德”。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如此才能百姓归附,统治稳固。为此,他反对“苛政”,要求统治者对民众“敛从其薄”(《左传》哀公十一年),“使民以时”(《论语·学而》),“使民如承大祭”(《论语·颜渊》),“博施于民”(《论语·雍也》)。孔子之后,孟子对儒家民本主义思想的发展和成熟贡献尤多。他在继承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对后世影响甚大的“仁政”思想。
  他认为,处于“民之憔悴于虐政,未有甚于此时者”的时代,统治者只有“保民而王”(《孟子·梁惠王上》),否则必然“身危国削”。他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孟子·离娄上》),而如果“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孟子·离娄上》)。他进而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上》)的“民贵君轻”论,主张君主应以“国人”之好恶为标准来理事行政,“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孟子·梁惠王下》)。他甚至主张,君主必须“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孙丑上》),若不然,则对不行君道、残民以逞的暴君既可“复仇”,也可“放伐”。
  孔孟之后,民本主义学说在成熟与发展的儒家理论中一直居于重要的地位。荀子在其《王制》篇中曾将君民比喻为舟与水的关系,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汉初贾谊表述得更加明确,说:“夫民者,万世之本也”,“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新书·大政上》),并说:“夫民者,至贱而不可简也,至愚而不可欺也。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新书·大政上》)。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民本主义学说作为儒学之一部分也相应流传四播,作为新儒学两个重要代表人物的董仲舒和朱熹,对民本主义均有不同角度的论述。比如董仲舒曾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并认为:“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敢有君民之心”(《春秋繁露·王道》),而只有“为民”之志。朱熹也曾说:“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可以认为,虽然越到封建后期,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日趋强化,因而在本质上与其多有冲突的民本主义学说越受到排斥和压抑,但总体上讲,作为儒家理论支柱之一的民本主义思想,仍一脉相传、不绝如缕地被发展继承下来,到清末明初,被黄宗羲、王夫之等启蒙思想家全面继承和发扬光大,并成为清末戊戌变法时期康、梁等改良派手中锐利的思想武器。民本主义思想对中国封建统治者及古代社会的影响,正如近代学者柳诒征所评价的:“敬天爱民之义,为后世立国根本。虽有专制之君,暴虐之主,刚愎自用之大臣,间亦违反此信条,而自恣其私意,然大多数之人,诵习典、谟,认为立国唯一要义,反复引申,以制暴君污吏之毒焰。于是,柄政者,贤固益以自勉,不肖亦有所逞。即异族入主中国,亦不能不本斯义以临吾民。故制度可变,方法可变,而此立国之根本不可变。”[1]
  民本主义对传统司法的影响
  民本主义思想的核心是“保民而治”,或者说“保民而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爱民、教民、养民等几个方面。这一思想,无论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社会生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它对于古代法律特别是传统司法的影响尤为明显。
  首先,民本主义催生了古代“慎刑”观念和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夏商之际盛行的神权审判,名义上是统治者“代天行罚”,实际上是奴隶主贵族依据自身意志,对违反其阶级利益或集团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明显的残酷性和随意性。自周初改以“敬天保民”作为治国思想之后,在司法领域便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过失(“眚”)与故意(“非眚”)、偶犯(“非终”)与累犯(“惟终”),并主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传》昭公二十年引《尚书·康诰》)。此后,这种立足于民本主义,要求以忠恕之道“哀矜折狱”,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尚书·无逸》)的“慎刑”观念,便成为儒家司法审判主张的重要内容,并随之成为封建正统司法审判原则之一。董仲舒所推崇的“春秋决狱”,其核心是“原心定罪”,对过失犯罪要减轻或免于处罚。以严法著称的朱元璋为孝子、节妇曲法的所谓“原情定罪”,无非也是为倡明教化而缩小刑罚的诛及面。封建司法制度中“录囚”或“虑囚”制度、死刑的“复奏”制度、以及到明清时期出现的重要的会审制度,在今人看来虽有行政干预司法的种种弊端,但在当时的情形下,无论从其设立初衷还是其实施效果方面看,既是“慎刑”原则的产物,又不同程度地起到了避免冤滥的作用。《汉书·隽不疑传》记载:青州刺史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这可以视为古代录囚制度重视民命的典型记述。如果说这还只反映了普通官员、民众的“慎刑”观念的话,那么,清康熙二十二年就秋审所下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清史稿·刑法志》)则可视为统治者“以民为本”、“慎重刑罚”思想的典型反映。可以说,正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蕴含着民本主义的理念,古代社会中的君臣上下才对于人类生命有着较多的敬重,并由此发展出了一系列钦恤民命、慎重刑罚的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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