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关键词〕 习艺劳动 法制化 科学化 社会化
〔论文摘要〕 习艺劳动的“三化”建设是未成年犯管教的全面推进“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习艺劳动的“三化”建设中,法制化建设是根本保障,科学化是提高监狱工作效能和整体水平的根本途径,社会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求在监狱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途径和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组织未成年犯参加习艺劳动是未成年犯管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矫治未成年犯的基本手段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而且在客观上成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面推进“三化”建设的重要阵地。
一、全面推进习艺劳动“三化”建设是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和整体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全面推进“三化”建设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
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三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手段,是实现监狱工作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科技创新的重大举措,是新世纪、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三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互为补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制化是由监狱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责,在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一道环节。因此,监狱的全部工作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所有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治监。科学化是提高监狱工作效能和整体水平的根本途径,这是由监狱工作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监狱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靠多样化方式和多类型工作来推动的。如何遵循监狱工作规律和罪犯改造规律,运用科学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认知能力,优化系统整合,应用科学的体制、机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整体效能最优,关键在于不断提高监狱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社会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推动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使其回归社会,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改造罪犯的过程就是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这就要求监狱工作应始终纳入改革开放的大系统之中,冲破自身局限,从封闭走向开放,以纯化职能、强化职能,实现监狱职能的专门化,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习艺劳动的“三化”建设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面推进“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习艺劳动生产是未成年犯管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组织未成年犯参加劳动的载体曾经也将继续为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历史和实践雄辩地证明,劳动改造罪犯本身在客观上有其科学性和巨大的社会意义,成为我国刑罚执行的特色和亮点。我国《监狱法》明文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改造劳动罪犯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习艺劳动生产也必将作为未成年犯劳动改造基本手段实现的载体而具备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法定依据。
从时间和空间范围看,置于劳动改造基本制度下的服刑人员,除了管理教育和睡眠休息以外,多数时间都要在生产现场参与改造;从当前监狱管理的现状实际看,监狱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犯人“早上出工,晚上收工”这个活动轨迹展开的,我国监狱的设计和民警配备也与此相适应。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习艺劳动生产的“三化”建设就成了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面推进“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转变观念理念,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全面推进未成年犯习艺劳动生产的“三化”建设
(一)习艺劳动生产的法制化建设
1.从法制的角度对习艺劳动合理定位。现行《监狱法》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中有关劳动改造和习艺劳动的条款都是作为教育改造的一小部分出现的,这与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三大手段之一的地位不相匹配,而且条款内容相对笼统,应通过配套法规的制订,以强化习艺劳动改造罪犯的职能,提高改造质量为核心的价值取向,进一步确立习艺劳动改造手段的地位和作用,细化对习艺劳动特殊要求的条款,运用法制手段规避习艺生产的一些负面作用,充分发挥其矫治转化的功能。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经费的保障是习艺劳动组织开展的前提,也是未成年犯管教所集中精力改造罪犯和维护安全的需要。而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弊病告诉我们,国家必须制订具体的实施条例,使经费保障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不因各省财政差异而不同,保证监狱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在法律上对习艺劳动生产的投资、劳动的设施配备、产品的回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施不同于社会企业的政策,只有在财政全额保障的体制下才能确保习艺劳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回复其本来面目。
3.生产组织安排要注重未成年犯公民权利的保障。罪犯也是公民,也要全面加强其劳动保护。特别对于未成年犯,要按照其体能、技能、年龄、性别的差异,合理安排劳动时间,组织技术含量和体力脑力消耗各异的劳动项目,不以损害未成年犯权利来实现经济利益;劳作场所要创造条件,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劳动效率;要继续把劳动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量上有依据,质上有标准,并与法律奖惩挂钩,使未成年犯劳动的强制性减弱,习艺性和自觉性增强。
(二)习艺劳动生产的科学化建设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参与直接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鼓励和激发未成年犯的劳动热情和改造积极性;注重生产与狱政、教育、生活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保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益目标的实现;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习艺劳动与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确保监管安全持续稳定的机制和规律,促进未成年犯管教所各项工作的发展进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