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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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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强制登记的存废;商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等,以期能更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事登记 现状 完善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
  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是深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再者,由于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汇总法律法规中。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重且程序极不统一
  由于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发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我国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实际上已被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和实质性证明文件大大提高,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远远超过商事登记法的明文规定,使登记的透明性大打折扣,腐败亦可能发生。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管理轻动态管理
  就整个商事登记程序而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通用的市场准入原则,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监管重心却是企业的准入年检制度,但由于不实行登记责任制度及登记簿和相关文件管理制度的欠缺,使所谓的年检制度也多流于形式。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认知和制度设计,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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