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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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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为缓和审判力量不足与庞大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审判实践,我国应当建立快速审判程序而不是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原则,而且其起诉讼制度、裁判文书等各个具体的程序和制度方面均要体现快速简便的特点,以区别于其它审判程序,从而实现其设计目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建构
  
  1 建立快速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出台《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程序。所谓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是指为实现诉讼正义,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针对需要快速解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纠纷以及其它应当快速审判的民事纠纷而设立的,在民事简易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并独立于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建立快速审判程序应当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这是因为:
  第一,西方国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是受制于其自由主义历史文化传统的。我国不存在西方自由主义那种强大的历史文化的约束,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可以更大,背离自由主义的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不限于小额案件的范围。
  第二,现实当中存在着对快速审判需求强烈的民事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劳动争议,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对快速审判具有强烈需求。
  第三,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督促程序无法满足快速审判需求的案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相对于快速审判需要案件来说,其需时仍然较长。而督促程序在实践当中存在着使用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建立快速审判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快速审判程序的强烈需求,建立快速审判程序也不会与我国传统的诉讼思想相冲突,可见,建立快速审判程序应当是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
  
  2 快速审判程序的特别原则
  
  2.1 程序快速运作原则
  程序快速运作原则,是指快速审判程序在具体程序、制度的设置上应当保障审判程序的快速运作。快速审判程序是因应对快速审判需求强烈、对事实无实质性争议等案件而建立的。为此,在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置上,应当以保障实现审判程序快速运作作为其主要目标。
  2.2 适时转换程序原则
  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它不属于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被排除在快速审判程序之外。但是,现实中不可能每一件被分配到快速审判程序上的案件实际上都是属于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内的案件。而且有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发生变化,使得该案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为保障快速审判的实现,应当及时地将这些案件转换入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
  2.3 适度程序保障原则
  虽然快速审判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所适用的不同法理,而且快速审判程序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管理。然而,对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仍然是必须的,即应坚持适度程序保障原则。所谓适度程序保障原则,是指在某些重要的基本诉讼事项上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度的程序保障。例如,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确定、合意终结诉讼等,这些基本的程序保障是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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