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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之实践困惑及其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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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之实践困惑及其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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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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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重点工程预防职务犯罪
论文摘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包含着很多方面,专项预防就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众多工作中的一块,虽说在专项预防中包含着许多项目,但是从目前所反映的情况看,则是以参与重点工程预防为主,各级检察院每年均要参与一至二个当地政府性投资的重点项目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几年来,笔者也曾亲历了几个重点工程的预防工作,因此,感到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预防和遏制重点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检察理论研究领域,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重点工程预防,谈一下自己的想法,提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开展重点工程预防的现状
(一)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同不平衡
1.净化党风真心欢迎型。多年查办职务犯罪的现实告诉人们: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在一座座大厦竖起,一条条道路通车的同时,几乎每年都有一些党员干部倒在了工程建设之中。‘隆痛的教训使得真正想要净化党风,拯救被腐蚀的灵魂的有识之士对检察机关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由衷的欢迎,他们真心诚意地与检察机关携手,千方百计地从教育、管理、制度上为打造廉洁工程呕心沥血,出谋
划策。
2.’}}鬼胎狐假虎威型。检察机关一方面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任,而另一方面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门外汉”,这个“门外汉”成为了检察机关开展重点工程预防中的软肋,检察机关的这一软肋,被一些心怀鬼胎的不法分子“真心”并且充分利用了,他们一方面通过种种手段,在重点环节中规避或逃避检察机关的监督,使之蒙混过关。另一方面则把检察机关参与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作为自己实施腐败犯罪的“挡箭牌”,假廉政之名,行腐败之实。
3.表面欢迎内L}抵触型。工程建设领域的高风险,使得这一行业成为贯彻“一岗双责”制重点行业,对这个行业的头头们来说,凡是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的,那就意味着所作出的一切努力都将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迫于这样的一种压力,那些工程建设中的头头们对检察机关参与重点工程预防从表面上来说不得不表示欢迎,而内心深处则恰恰相反。
4.可有可无敷衍了事型。这种人一般认为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对整个工程建设这一大环境来说是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一方面认为: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另一方面,则是肩负改善这种现状重任的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门外汉”—检察机关,由此而产生的是对检察机关介人这项工作的不信任,认为“这是外行领导内行”无效,既然无效,那也就可有可无了。
(二)开展此项工作的检察人员本身的迷茫
1.检察院开展重点工程预防的效果和前景。我们检察机关参与重点工程预防所谓的成效有一个潜移默化过程,具有隐性发展的特性,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太显著的成效,往往不被社会,甚至于检察机关本身认同,而这种对预防成效的不信任,直接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前景。
2.检察机关开展重点工程预防的定位。笔者了解到:在贯彻这项工作中,大部分检察院均出现工作停留在表面,无法真正深人,取得成效不大或者不明显的清况。但也有的检察院却介入较深,他们从制作工程招标文书开始介人,实施了从参与招投标的各环节到直接参与对采购大宗建筑材料的市场调查;从定期前往建筑工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到工程完结后的资金结算等,各关键环节的监督。这样的参与.对减少和遏制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来说,确实是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这样的结果才是真正的成效。但是,这种工作方法,是否准确把握了我们应该遵循的预防工作原则?有否超越检察职能?
3‘检察院开展重点工程预防应当做些什么。由于对检察机关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定位把握不准,带来了我们在参与过程中到底应该做些什么思路不清。这几年中,笔者参与了本辖区内的重点工程4项,工作中除了预防宣传以外,或是坐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作壁上观,或是坐在一边当听客,既提不出任何意见和建议,也发挥不出什么作用,正是这种状况使得检察机关的专项预防在众多预防中显得最为薄弱的一项,也是专项预防在社会上备受冷落的原因。
二、检察机关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预防手段单一,局限h}大
预防手段和方法单一的问题是整个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瓶颈,而检察机关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使重点工程预防手段单一的问题格外明显,在整个预防过程,除了参与招投标、参加每周例会等一些我们“门外汉”们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工作以外,再就是仅限于悬挂宣传横幅、公益广告,了不起举办警示教育专题会,但是这些预防手段对整个重点工程建设来说,就显得格夕卜的单一。
(二)重点环节设障,难以深入
其实这一问题的关键,于上述问题如以声辙,都是源于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专业知识的匾乏,那些工程心怀鬼胎的建设者们在招投标等一些重点环节,所采用的规避监督的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而检察机关的“不懂行”,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深人探查工程建设中的黑幕,给检察机关的监督设置了障碍。
(三)隶属关系受限,政令不通
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是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的,这里就存在里一个配合问题,而检察机关和各级纪委不同的是,检察机关与被预防单位(暂且这么提)之间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工作中有时就会出现工作布置不下去的状况。虽说有《浙江省职务犯罪预防条例》的出合,但是其内容受到文件这种特有的形式的限制,不可能有非常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出现的是制约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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