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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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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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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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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6日晚上,苏力教授在武汉大学珞珈山第一会议室作了一场题为“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的讲座,场面照例是人山人海,火暴异常。我早早过去,非常幸运地抢到一个位置坐下来,望着前面后面那许多站着的兄弟姐妹们,我感觉自己很舒服了,虽然因为人多之缘故,空气显得有些混浊闷热。
时至今日(10月14日),我想把苏力教授那晚的讲座内容整理出来,发到网上供网友享用。但是依武大法学院的惯例,讲座一般是没有录音的,一般也是没有人整理讲座内容的;如果是著名如苏力教授之类的人来做的讲座的话,也许可以享受法学院通讯员于事后发一篇通讯报道的待遇。现在这篇通讯报道已经发在法学院网站上,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至少可以通过这篇通讯报道知道一下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要素,法学院在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能搞出这样一篇报道来,大家已经需要感恩戴德了。但我知道许多人想了解那晚讲座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也想在我自己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将那晚讲座的具体内容复述出来。然而时间已经过去了8天(因为要先忙司法考试),虽然苏力教授的观点依然清晰地留在我脑海中,但分析论证的细节与过程早就模糊起来了,我又没记笔记,所以不可能复述讲座的原样了,我只能把讲座的内容拆成一个个小观点,凭借记忆中的残存部分加上我的理解,争取把这一个个小观点讲述清楚。根本不可能是原滋原味了,也许已经是面目全非。但实在是没有办法啊,因为是与我们法学院一样,我也是在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工作的,你们还能要求更多吗? http://
下面是讲座的大概内容。
一、对法官素质要求的两种模式。
普通中国老百姓心中的理想法官是包公式的集各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超人,他正直无私,不畏强权,不受利诱,扶弱除奸,智慧超群,无所不能,并且权高位重,不受束缚。这种理想型的法官正如柏拉图所谓的“哲人王”,是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反映。被压迫惯了的孤弱的老百姓总希望有这么一位救世主式的超人法官来为他们伸张正义,而现实是,这样的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存在的,至少是几百年几千年才能出来一个的。现实中的法官也是凡人,拥有凡人的种种欲求,“争名于朝,夺利于市”,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一有贪污受贿的机会并且可以逃避惩罚的话,便要贪污受贿。希望法官个个具备理想型法官的素质,这是绝无可能的。中国有21万的法官,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凡人,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及改革措施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凡人法官的基础上。制度的改革必须基于现实的条件,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可能具备的条件。一项运行成功的制度,必然是基于凡人的特性来设计的,将制度的良好运行寄希望于超凡入圣的人,必然是会失败的。须知是制度在运行,而不是人在运行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下,人们可以不管是谁呆在上面,人们只关心规则是怎样的,而失败的制度差不多总有这么一个特性:人们关心的不是规则是怎样的,却总是责怪为什么没有一个“圣人”呆在上面,而总是小人得志?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这样的心理实在是根深蒂固。 代写论文 http://
二、中国法官素质不足的深层原因从80年代初到现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分两个阶段,其分界点是199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推翻了以往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至少是推翻了“以事实为依据”这前半句,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法院不再负有追究真实事实是怎样的责任,适用法律只是根据当事人证据所证明了的事实。这条民事的诉讼规则的意义再怎么高估也不算过分,它是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起点,它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如律师制度的逐渐形成(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刺激当事人对律师的强烈需求,有需求就有了供应,进而需要规则的调整),法院审判更加程序化,当事人权利意识更加增强等等。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化呢?这要从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化上找原因。
90年代以前,中国基本上是一个计划经济的社会,而此后,中国逐渐转入市场经济社会了。80年代的法官任务轻,责任也轻,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很简单。民事方面无非是离婚、小额财产纠纷,没有知识产权案件,也没有公司、海商、票据、破产等纠纷,也没有复杂的金融案件,甚至没有担保纠纷,因为那时中国还没有这些市场经济的制度,当然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纠纷。经济方面的纠纷是存在,但因为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纠纷不需要法官管,而由行政领导出面解决协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唯领导意识是从,权利意识没有其生长的土壤。那时法院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但那时的刑事案件也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杀人、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侵害人身财产的犯罪以及反革命犯罪等案件,没有市场经济类型的犯罪,而且这些犯罪方法与手段都比较简单,像诈骗案件不会是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盗窃也不会是盗窃信用卡而使用的,更不会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也不大可能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而使用的吧?正因为案件都比较简单而且差不多都是一个模式少于变化,法官不必具备很多的知识就可以轻松判案,而且法官腐败的机会也很少。当时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主要仰赖行政机关的作用,法院不过是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既使法官素质方面有些不足,这也不过是件无关紧要的事。所以当时人们并不觉得法官的素质有什么问题。而一到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各项制度的建立,各种新型的纠纷、复杂的纠纷一下子涌现出来;而同时行政机关不再承担解决纠纷的责任,这个重任全部交给了法院,法院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再也不是个无足轻重的角色了,人们对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多。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啊,只是法官们迷了眼,以往积累的经验与知识在面对新型复杂的纠纷时,已经没有用武之地了。这时,法官的素质问题便凹现出来了,因为法院的重要性,法官一下子成了整个社会注目的焦点。其它至80年代以来,法官的绝对素质一直在提高,只是提高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变化,达不到新型社会对法官的期望与要求,时移世异而法官没变或者变化很少,这便是当下法官素质问题的由来。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官没变或者变化很少呢?这是因为水往低下流,人往高处走,人才总是逐利而流的,法官的待遇不高是一流人才不进法院的最根本原因。 论文代写 http://
三、统一司法考试真的可以使法官的素质得到提高吗?
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进入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是否门槛提高了,高素质的人才便会进入法院当法官呢?事实恰恰是相反的,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有助于法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但对法院来说却要面临比以往更糟糕的局面。首先,法院更难招到人才了。因为司法考试提高的进入法律行业的门槛,法院招收法官时,他面临的选择更少了,具有当法官资格的人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位,法院不能再招复员军人了,虽然还能够在普通院校招到法学专业毕业生,但这些毕业生也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才能当法官,而过了司法考试的人一般不会选择当法官,他们只会选择报酬更高的律师,中国律师的收入至少是法官收入的两三倍以上,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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