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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依法治国与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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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依法治国与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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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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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困境何在?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诚然,在目前立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的现象,导致某些方面仍无法可依,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就中国的实际国情看,目前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导源性因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等诸多因素。其中,法律缺乏权威无疑是有法不依的一关键因素。本文拟就法律权威及其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作一浅析。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我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http://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犹如一粒种子的培育,需要适宜的环境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国长达二千年的封建专制造就了特殊的法治环境,法律权威的丧失成为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羁绊。现实社会生活所折射出的法律权威丧失的征象主要表现为唯权是尚,漠视法律。无论是大权在握者或是普通民众都视权力为最高权威,最高追求。一些已攀登到权力宝座者把法视为自己手中可以随意驱使的奴婢,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以权乱法,恣肆妄为。当前它突出地表现为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依的现实揭示出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唯权观念和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而其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导致公民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形成。一旦公民的法理心理形成这种定势后,依法治国观念也就荡然无存了。 论文网 http://
仅靠有法可依还远远不够,字面上的法律是空洞而脆弱的,它本身并不能唤起人们对它的内心激情。司法不但是实现社会主义最有力的手段,更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有效的工具。只有在严肃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公众正义的价值追求,法才“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责任者必得摒除任何个人嗜好,个人偏见和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而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的原因,如司法没有真正实现独立,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困难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谋求正义的愿望还难以真正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但是,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工作者法律素质较低,他们迷信于手中的权力,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徇私枉法现象并非个别。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显然其对依法治国的危害是深远的。 http://
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公众具有良好的法律权威观念就会孕育积极的权利意识,主动监督执法与司法行为,使倾斜的法治大厦重展风采。然而当前公众对法权威的认同与信奉程度却令人沮丧,“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公众而言,仍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在公众看来,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同时,虽然我国民众已接受过十几年普法教育的熏陶,但法在他们眼里仍然是陌生的,甚至恐怖莫测的。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经济的,还是刑事的,相当一部分民众仍趋向于私人协商解决。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他们首先考虑的是低调处理,在忍无可忍时则采取原始的救济-报复。当这一原始救济手段被证明是无效时,才被迫选择司法救济。但此时他们崇尚的并不是法的公正,而是一个可以操纵法的人的公正。公众对法的权威感的丧失,其导源性因素有:唯权是尚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尊崇和对法律的蔑视;被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亵渎了的法律权威;较高的法律成本费用演化为公众对法律的规避和抛弃等。法在公众冷漠的反映和敌视的态度中成为粉饰民主的一种可有可无的饰品。 论文网 http://
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走向法治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伯尔曼曾说:“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和信仰进行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
1、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西方古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曾讲过,法治的要素之一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意志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体现自由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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