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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 创世纪司法与审判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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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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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办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来自中外的二百多名专家、学者和法官出席了论坛。与会的专家、学者和法官围绕公正与效率涉及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研讨活动,介绍了研究成果,交流了学术观点。现就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一)司法公正
出席论坛的专家一致认为,公正是人类的美好理想,其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不偏不倚。而司法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对诉讼的裁判之中,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关于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与会的多数专家认为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要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指审判结果的公正,即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论文代写 http://
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么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和历史公正。形象公正是指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规范和要求;而历史的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含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还有的专家认为,在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中,司法公正包括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个别的公正则是指全案所体现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下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的情况下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
(二)司法效率
关于司法效率,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另一方面指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司法职责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代写论文 http://
(三)公正与效率
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出席“论坛”的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既是一个统一的主题,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完整价值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但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强调的则是速度和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以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
二、关于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机制
出席“论坛”的专家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没有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当前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审判规律的现代诉讼制度。具体讲,要建立和完善以下保障机制:
(一)要落实和完善审判独立制度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审判的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我国一项宪法原则,审判独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外独立,即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于涉,不受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和干扰;二是对内独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三是保持中立,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独立,不偏袒一方当事人,遇有影响审判独立情形时应当及时回避;四是裁判独立,即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要落实和完善审判独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独立审判的观念和意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党委、人大、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在不损害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依法接受各种监督;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制度,从最高的基层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法官培训经费,均应由国家财政统一列支;建立独立的法官任免制度;改造司法机关的设置格局,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地域根源。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
要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拔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担任法官,实现法官精英化。要实行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必须做到:(1)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2)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制度;(3)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4)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具体包括法官无故不得被更换、法官专职制度、法官的司法豁免制;(5)建立法官待遇保障制。 论文网 http://
(三)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是实现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
有的学者提出,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建立以下保障机制:(1)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2)诉讼程序的公开化是司法公正的民主机制;(3)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4)按照直接审判原则的要求,改造审判委员会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5)审判制度的多元化,是司法公正的层次保障;(6)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7)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8)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运行机制。
三、司法监督与公正、效率
司法监督一直是热门话题,与法院的司法独立密切相关,也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学者们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关于权力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互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人大和法院关系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不能用权力分立和制衡关系来解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须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因此人大和法院的关系应当是:1.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关系。2.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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