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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一元化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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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改革是时下法学界和司法界的热门话题,见仁见智的著述很多,但多是就具体问题进行探讨,而对司法改革整体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研究并不多见。为此,笔者不惴学浅,拟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途经进行整体的设计和考虑。
  一、司法一元化的提出及学术观点
  近年来,为解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意识冲突,有学者在探讨解决之道时启用了司法一元化的语汇,但是,如何界定司法一元化的涵义,学界并无统一的认识。目前,对司法一元化这一概念,学界往往是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使用:一是在司法文化一元化的层面上使用,即提及司法一元化时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知识背景或者相同的司法理念;二是指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的路径一元,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相同的路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三是在司法一元化的结果或者称为效应层面上使用司法一元化的语汇,认为司法一元化应包含法律职业者知识结构一元化、司法目标一元化和伦理结构一元化[1],而这些内容应该是司法一元化实施的结果。 论文代写 http://
  应当说,在上述三种层面上使用司法一元化时,人们并未对司法一元化的基本含义进行必要的界定。这种必要界定的缺失,无疑会影响人们对司法一元化的理解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对司法一元化的基本含义进行界定,实际上是对实施司法一元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和对实现司法一元化具体制度进行设计的基础。
  首先,应当明确司法一元化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词,它表达的是一种理念,是一种观察事物、分析问题的方法,是运用哲学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把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资格准人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司法财务制度、司法审判制度、司法检察制度及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相关问题看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这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中,以人的因素为主线,去审视现行司法状况的诸多问题,将与司法改革关系最密切的三大利益集团-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在此理念基础上去构筑相关制度。因此,司法一元化首先表达的是一种理念。
  其次,司法一元化又必然指向一定的制度,或者说司法一元化的理念必然由一系列相关制度去体现,如以法律职业要求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学教育制度;一元化标准的法律职业资格准人制度和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统一规划、相互协调、由统一机构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继续教育任务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制度;由一个部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统一监督与控制,实行纵向综合管理和三者之间角色相互转换的法律职业人事制度;保证法院、检察院经费开支,保证经一元化标准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享有相应物质待遇的法律职业物质保障制度等等。在一元化理念之下建立的这一系列制度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共同作用于司法公正、独立和法制统一的目标,所以,司法一元化是以一元化为理念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是一个制度的集合。 论文网 http://
  再次,司法一元化又是一个实践过程,需要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妥善协调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职业群体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它必然表现为一个在一元化理念之下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因为法制统一和法治秩序的建立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和永恒目标,司法一元化是为实现之服务的。对此,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2]因此,司法一元化将是一个不断的实践过程,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
  由此,笔者认为,司法一元化中的一元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具有和应该具有一些共同特性和共同的司法信念。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社会分工不同、具体的社会职能不同,但是,作为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它们应该具有如下共性:一是有基础相同的法学修养和运用法律的艺术;二是有共同的语言特点、思维模式、仪表风范和行为气度;三是有利益相同的归属于同一社会阶层的意识。这三种特性的形成要依赖制度的保障,基础相同的法学修养、运用法律艺术和共同的语言特点、思维模式依赖于一元化理念之下建立的法学教育制度;一元化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又保证三者的共同特性和一元司法理念得以维系;而同一社会阶层意识的形成不仅依赖于上述制度,更依赖于一元法律职业人事制度和相应的物质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个职业群体不仅仅从社会精英的知识背景,更从政治地位、经济收入方面感到归属同一社会阶层,从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尽管在这个职业法律家共同体内有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对抗活动(如检察官与律师),但是,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共同的法理语言使之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这种按照统一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建立的解释共同体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抵制外界的非正当干扰,同时,在该共同体内部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局面,以规章制度中固有的认识模式去抑制个别人的恣意[3].法律职业者的这些共性使得他们可以毫无障碍的互相交流和相互约束[4].更重要的是,他们都具有追求公正的信念,都具有对社会负责的信念。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不仅法官、检察官应追求公正,律师也应该具有追求公正的理念。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都应将追求社会公正作为职业目标,忠于《宪法》和法律,对法的权威具有无比崇高的信仰。 论文网 http://
  二、对国外司法一元化制度的考察
  对于司法一元化的上述认识,并非笔者空穴来风的热情,而是通过对国外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到的启示。在法律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如日、德、英、美等国,无论是否使用司法一元化这样的话语,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司法一元化的制度或做法。
  日本是实行司法一元化制度比较彻底的国家,但是,日本现代司法体制的形成经历了明治维新时期对唐律的学习、二战前对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仿效和二战后的司法改革三个时期[5],因此,其司法一元化制度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在二战前,日本法官、检察官的资格同律师是有区别的,当时所说的法曹培养,主要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对于律师,不要求必须经过业务学习,只要是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毕业或是律师考试合格就可以。二战后,高等考试全部废止[6],取而代之的是将三曹培养合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其考试的严格程度可以从一系列数字中反映出来,如:司法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是笔试,第二次包括笔试和口试,其内容包括7个学科、14个小时论文笔试和20到30分钟的围绕论文的口试,及格率只有2%,且长期限定在500人左右,参加司法考试一次即及格者极少。90年代以来,日本为了扩充法曹数量,对司法考试的难度和司法研修的时间进行了调整。就是这样,到1999年度也才有1038人通过论文考试,这是日本战后唯一次有千人以上的考生在论文考试中合格。在通过了如此严格的司法考试之后,还必须统一在隶属于日本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二年(1999年开始改为一年六个月)的专门培训,学员经过严格的训练,最后通过毕业考试后,方能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7].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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