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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信访的法治反思:以信访困境倒逼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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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信访的法治反思:以信访困境倒逼司法公正
 信访制度毋庸置疑是中国共产党首创的。信访制度作为历史的传承,以邀车驾、挝登闻鼓等形式存在的直诉制论文联盟http://度作为沟通国家与民众相互关系的桥梁与纽带;同时,契合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信访制度以其原初的公民参与民主的定位满足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的要求而具有政治正确性。然而,以现实的视角来审视中国当前的信访现象时会发现,当这种具有历史悠久性的制度遭遇中国现实时,呈现的是使政府与民众都难堪的信访困境。目前,在我们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总方略的背景下,信访困境的产生乃至于恶化,无疑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阻碍,因而需要在中国的境遇内重新审视信访制度,探求解决信访困境的出路。
  一、信访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1、信访的功能错位
  信访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实际上,信访突破了宪法的授权而更多的承担了不当的权利救济的负担。 代写论文 http://
  我国学者于建嵘指出: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1]
  然而,将信访界定为以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救济方式,则是超出了对信访的原初定位而赋予了信访在司法体制之外解决纠纷的功能,这是对信访功能的错误定位。正是在中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下存在着这种法外解决的可能性,信访制度才在我国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权利救济的手段并被滥用,亦即当司法救济不能有效地使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在传统的青天意识的支配下,信访成为一种非常规的化解矛盾的方式,成为某些人心中的救命稻草。[2]
  2、信访的制度缺陷
  我国有学者将信访活动分为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三种类型。
  首先,对于求决类信访,从这类信访涉及的问题来看,动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等重大信访问题是信访机构无权处理的事项。从法律地位看,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具有行政的职能和权力,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这就在法治之外开辟了一条偏离司法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体制外的机制宪法与信访条例都没有赋予相关的裁决权限与规定具体的处理程序因而具有随意性,因而具有人治的色彩。 代写论文 http://

  其次,对于诉讼类信访,由于在我国老百姓的潜意识中并没有对于法的信仰,法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统治的工具,因而法院作为审判权的行使者在人们的内心中并没有权威性,特别是近年来,法官腐败,贪赃枉法的案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这使得人们法院的权威性更加受到质疑。因此,近年来涉法涉检信访逐渐增加,常常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执法,有时即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但这类诉讼类信访如果得到了支持,则是对司法独立的严重伤害。
  二、信访在现实层面存在的困境
  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制度性的措施,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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