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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司法中民意的渗透与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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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司法中民意的渗透与司法应对
顾名思义,民意即民众的意愿、意见、主张。对于民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国家一切权力的基础在于民众,民意作为公众意见,具有论文联盟http://法律一般的巨大力量和不可移易性,或者说民意本身就是法律(文本法律)之外和之上的法律。①卢梭所谓之民意固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完全意义上的民意,但其主张为当今社会中民意在司法中的渗透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一、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诠释
  (一)民意与公意之区别
  辨明民意的概念,首先应区分民意与公意之区别。公意是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公意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是扣除众意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而民意则是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大体一致的意愿、意见、主张。其形成并不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意见表达,而是要求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其意见通过一定的途径汇聚、发声,以期得到他人认同和接受。在刑事司法领域中,通常是民众表达对某一刑事案件的意见、看法。  
  (二)刑事司法中民意的特点
  一般大众对于某个具体刑事案件的认识是基于案件情况而不是法律规定,民众通常习惯将问题道德化,仅用道德来评价案件的当事人,并按照自身朴素的想法来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回应。关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特征,学界对此意见不一,一般来说,民意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变性、难以衡量性等特征。
  1.道德性
  尽管当前我国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其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任然有一部分人尚不能用专业的法律视角来理性分析案件,却更多地使用传统的正义感和道德观来判断是非曲直。在此种背景下,一些仅被公众情感上不能接受的行为很有可能被他们理解为犯罪行为,而如大义灭亲这种传统正义所鼓励的行为则很有可能被公众理解为无罪。这样的行为一但被法律评价为有罪,不符合公众的道德观念,就不为部分公众所接受。虽然法律已经对很多道德上的问题作出了法律层面的评价,但是,法律与道德本身在规范作用的层面上是不同的,二者对人们行为有着本质不同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规定了最起码的行为标准,而后者限定了人们精神生活与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因此,民意的呼声并不能完全代表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就需要在实践中辨明此点,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一概而论。 代写论文 http://

  2.非理性
  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生活经验及知识水平等不同,民意在形成中往往会相互的碰撞相互融合而体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民意还常常会被具有煽动性的观点左右,表现出非理性。在民意表达时,就已经受案件事实直观影响较大,在其汇聚时,又常常由于大众传媒的特性,民意甚至是被歪曲的。如普通人可能对某一案件知之甚少,但会基于简单的了解和周围人的看法做出自己的评价,而非客观独立的,这种情况下,再加上信息传播的特点,很容易出现不理性的意见汇聚。
  3.易变性
  在实践中,有些民意有其持续性,这种情况下民意的表达通常有其固定的趋势,例如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立法机关也会考量公众意见使得法律更为公众所接受,司法判决也会考虑时代的变迁,如当前吴英案就由于民众的关注出现转机。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上,民意可能是易变的、不可预测的,比如在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泼熊案中,当媒体报导黑熊的惨状时,民意表达的是愤怒并要求严惩刘海洋,但是随后当人们了解到刘海洋由于出身单亲家庭,造成性格冷漠,但学习成绩优异等情况后,民意开始发生转变,大家由痛恨转变为同情他。
  4.难以衡量性
  虽然民意时常被提及,但很少有人具体的给与其量化的定义。多少人、多大范围的人表达的意愿才算是民意呢?在当前情况下我们不得而知。但现实中的情况是众人签名的联名信,反映的是不是民意?就同一个事项,少数人的意愿算不算是民意?我们很难统一划定一个标准,也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可见,民意是很难被量化的。  http://
  二、刑事审判中民意形成的影响因素
  我国一直以来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思想。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更能得到普通大众的关注,这说明了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民意更容易对刑事司法活动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刑事司法中的民意的形成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即传统的道德感,和外界情况的干扰,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影响主要是媒体的导向。
  (一)道德伦理民意是外在化的大众的道德伦理
  对某一案件的具体评价,其内在形式为大众内心的道德标杆,即符合内心价值取向的,即为合理的顺应民意的,而不符合大众道德伦理评价的,为不合理的,大众将不符合自己价值评价的观点外在的表达出来,即成民意,在民意的形成与发声的过程中,道德的判断要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起作用。长期的稳定的道德伦理的观念所起的作用是难以估量的,这种价值评判的作用虽不能直接作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身体上,但常常会对其内心精神产生或大或小的作用。因此,刑事案件中民意形成的来源就是道德伦理,也包括长期以来人们互相影响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这些很可能是仅是直观的看法,但事实上,在刑事审判中,民意表达出的这种朴素的正义感的判断是有助于排除法官职业化的缺点,使判决更符合日常生活的常识,也更合理的。  http://
  (二)媒体导向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恐怕是任何一个时代都难以匹敌的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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