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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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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 分析 ,认为该项法定的
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为了寻求实现
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
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
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
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关键字:独立审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笔者相信,至少是每一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 教育 的人和从事司
法工作的人都知晓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
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同样,也并不怀疑(至少大家
在心里都清楚)独立审判在我国实际上远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实现。显
然,立法明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决非仅是对理想目标的一种追求,它要 代写论文 http://
求的更是现实中的施行与贯彻。而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目标是建设
有 中国 特色的 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使我们不能再漠视
这种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
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独立审判探源的基础上,思考和分
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有关 问题 ,以期寻求实现在独立审判原则上立法
与现实的契合。
  一、独立审判探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①正是
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他已是特别强调权力分
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
职能的细化及相应 法律 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
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
现。”②这一思想给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重要的昭示和启迪,
并引导其努力寻求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宝。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思
想家孟德斯鸠在对西欧多国 政治 、法律制度及 历史 悉心考察之后,结 论文代写 http://

合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而深刻领悟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
力制约权力”,③从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
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④由此而说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必须分立。这就是“三权分立”中的所谓“分权”思想。“三权分立”
的另一重要思想是互相制衡。国家权力的分立并非彼此孤立。分权本
身并非目的。三权分立旨在三权制衡。分权实为实现制衡之格局,制
衡实乃分权之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之滥用。因
此,“三权分立”学说又可称为“三权分立制衡”学说,或许,后一
种称谓更准确、全面地概括出了该学说的内涵。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问世之后,在西方国家引起极大反
响并很快成为脍灸人口的 理论 ,进而陆续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肯定和 论文网 http://

吸收。其中,最早将该学说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加
以确立的是美国。
  在“三权分立”学说提出后不到三十年,美国即宣布独立。其十
三个州中有十一个州相继制定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宪法。继而1787
年签署、1789年生效的美国第一部宪法也非常坚定地贯彻了“三权分
立”原则。美国宪法第1、2、3条的首句话语,仅以简要说明美国的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即清楚地勾勒
出美国宪法所奉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而,又通过一系列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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