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直接涉及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因而,西方各国都对刑事案件规定了最高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为"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究竟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法律没有规定,学理上通常解释为95%以上。大陆法系国家为"内心确信",是指法官根据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没有进一步明确确信应当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造成这种主观上的内心确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有罪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司法人员主观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符合客观案情的程度。"确实"是指证据本身是客观真实的,"充分"是指结合构成证据的体系至少在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上,达到了确定无疑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司法实践证明,这个证明标准基本是正确的的。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并没有达到而是接近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地步,往往采取从轻处罚,留有余地的做法。即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证据事实有矛盾、疑点,达不到排他性,便采取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做法。佘祥林杀妻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未排除其他可能性,没有判死刑,而留有余地改判死缓,但最后因离家多年的妻子突然回来而真相大白,洗刷冤屈。可见,"留有余地"的判决虽然可以避免错杀,但是还是难以防止错判。 论文网 http://
联合国文件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另有作出了规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84年5月25日第1984 / 50号文件通过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Capital punishment may be imposed only when the guilt of the person charged is based upon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leaving no room for an alternative explanation of the facts )"。这一规定表明,对于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仅要建立在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基础上,而且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排他性,或者说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结论具有惟一性。
那么,这一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是否有高低之差别?我们认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应当是指具有确实可靠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要求认定被告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这一结论具有惟一性,而不存在任何其他怀疑,即确定无疑。按我国学者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能够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质疑。(3)并指出《保障措施》中"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要求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对"被告人是所控犯罪的实施者"这一结论要排除其他可能性,淡化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色彩,因而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高。所以,死刑案件的"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实质上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代写论文 http://
当然,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实实都证明到100%,也不符合实际,如有时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如故意、明知等)就很难作出排他性的认定。但如果认为,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只能达到接近真实的程度,不可能达到排他性,显然也是不符合现实的。如最近引发激烈争论的王斌余案件,鉴定结论和其本人认罪供述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确定无疑地证明王斌余故意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因此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斌余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
因此,笔者认为死刑有罪认定的标准可表述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排他性或称唯一性,也就是指达到100%的准确率,即达到"确定无疑"。坚持在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上达到排他性,既是应然,也是实然。
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联合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只有严格遵守"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够做到有力地保障无辜的人不被错杀。即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唯一性证明标准,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5)
二、确立严格的证人作证规则
就目前司法实际情况来看,要在短期内全面革除中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证据规则尚不健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严重失范的弊端,十分困难。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死刑案件证据运用失范的局面得以尽快的改善,可以说是切实可行的。例如,在普通案件中得不到排除的非法收集的证据,在死刑案件中应予坚决排除:在普通案件中,证言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在死刑案件中,应该确立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抗辩式庭审方式后,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调查询问,使法律设置交叉询问庭审方式的立法口的有落空的危险,因而这是目前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自接和言词原则的也要求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以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庭外陈述笔录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与排除传闻证据规则自接相悖。这两项规则的确立,势必使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要务,以杜绝目前由于证人等不出庭作证带来的种种弊端。直接和言词原则以及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必然要涉及建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