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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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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八)项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而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加以审查并无规定。我们认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有权对“两院”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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