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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是否一定前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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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是否一定前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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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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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世界即法学话语中的“司法改革”,涉及到法院是否前缀“人民”问题。学者和实务两方,各具高见。作为鼓动改革与接受改革措施以外的第三方,笔者对此问题议论如下:
一、从宪法制度角度看法院前缀“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从宪法制度角度看,法院前可缀“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观点合宪,特别突出的是“政治正确”――不仅如此,这样的观点,与传统话语文化十分默契,符合“名正言顺”的传统话语要求。“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鉴此,根据宪法序言的精神,按照唯名主义,法言法语中的“原告”、“被告”等等怪异称谓,也应当厘分出“人民(原告)”、“人民(被告)”等“合宪性称谓”。 论文网 http://
二、从语言学角度看法院前缀“人民”
“人民法院”纵然合宪,但是“人民”象征着一种文化的原始状态――《三国志》云:“上古之世,人民少而虫蛇众”、“中古之世,人民胜于虫蛇禽兽”。据其语义,人民是一种与虫蛇禽兽对应的物种,是一种生物性的归类划分法,完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标明的宇宙世界中存在的一种与蟒蛇、猴子、青蛙、熊猫、蜻蜓、虾子不同的类型。“人民之家”实际讲的“这不是老鼠、蟒蛇们的家”,而不标明它是一种其他高级社会组织。毛泽东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历史毕竟不是“虫蛇禽兽”创造的。
社会先进者如欲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这就是说法律文化发展要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如果不是“文化判断错误”的话,笔者认为或许“公民”概念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公民是一种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但是,如果法院与时俱进称为“公民法院”,这也有一些“语言学问题”――天真的、本真的中国人民会发问:“公民法院难道没有性歧视?”这就是说,在中文语境下,“公民”可以解读为“雄性人民”,而仿佛存在对“雌性人民”的性别忽视。“为什么叫‘公’民?”这就是说,中国语言在表述法律事物时,已经难以做到语义排他的准确。即使“人民法院”进化到“公民法院”,仍然需要将“公民法院”细化到“公民(含雌性人民)法院”的程度。 http://
三、邓小平教导“人民”如何处理完善国家制度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针对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问题指出:“这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司法改革,即使是虚拟世界的司法改革,包括法院的称谓,“法院”前缀“人民”抑或“公民”,以及公民是否含雌,还是“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
四、一点个人看法
笔者认为法院名称,还是以法院层级和处理的案件类型进行划分为宜,这样有利于建立社会对法律事物的“理解效率”,避免法院名称的人虫与公母之惑――既然是共和国所辖法院,从取名这个环节,要保障“共和国人民”有对国家机关的取名参与权,做到法院名称易于辨识,节省标牌的制作费用,首先在微观上做到司法体系的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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