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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证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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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证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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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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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确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保障该原则的实施规定了具体制度,但某些制度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本文以重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基点,分三个问题对如何完善保障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具体制度作了构想。
关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文章认为,现行法未明定该原则的内涵不妥,应规定之。文章对其内涵进行了探讨。
针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的现状,文章以立法缺陷、权利滥用,保障失衡为切入点对其进行了分析。关于立法缺陷,文章认为主要有撤诉权的享有不对等等五个方面。关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及保障失衡,文章分析了突袭性民事诉讼、隐性侵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据此认为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改革适其时。
文章重点对保障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制度重构进行了构想,具体构想是:确立诉讼请求恒定制度;确立答辩失权制度;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原告撤回起诉应以被告接受为条件;完善反诉制度,保证本诉原告必要的答辩期;法官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表达意见的时间;原告、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应当一致;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同等给予考虑;增设对第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规定,赋予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和解制度的规定。 论文网 http://
民事诉讼乃是为保护私法上权利(私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确定其权利存否之法定程序也。此际,民事纠纷主体或其他特定主体成为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呈等腰三角形之态:法院作为裁判者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当事人双方分居等腰三角形的边和两腰的两个交点上;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保持着相等的司法距离,双方当事人则处于平等的对抗状态。由于诉讼的对抗性所使然,人们常把诉讼比作战争。“民事诉讼乃是一种民事战争;原告武装以诉讼形式,仿佛配上了刀剑,因此,被告要用抗辩装备起来,作为盾牌加以抵抗”。与真实战争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战争”中,基于“武器平等”的理念,法律必须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进行“攻击”和“防御”,此为“静态的平等”,作为“战争”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保证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此为“动态的平等”,“动”“静”结合,以从程序上保证战争(判决)结果的得出是公正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武器平等”就是诉讼权利平等。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享有问题上有平等主义和不平等主义两种立法例,3但采平等主义者为众,此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回映现代司法理念,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并为该原则的实现设计了诸多制度,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该原则在实现中发生了某些变异。目前,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高,如何重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特别是完善具体制度,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能够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平等,乃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基于此,作者发表些浅见。 http://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内涵探究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说认为,此为我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但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该原则的内涵。为了将该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始终,民事诉讼法以归整性的授权方式罗列了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分为三类:
1、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独立行使的权利
包括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复制有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补正法庭笔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2、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
3、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
专为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诚然,归整性的授权方式所罗列的诸多诉讼权利极易满足人们的静态视角,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缺乏对其内涵的总括规定,会使其他诉讼权利的规范和适用群龙无首。解读民事诉讼法第8条,整合当事人的上述诉讼权利,我们认为,我国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代写论文 http://
(一)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就是在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虽有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其诉讼地位平等。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系属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前文谈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分为三类,第一类和第二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真正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或均等。而第三类权利,属于一方当事人专有,但法律在赋予一方专有权利的同时,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对应的权利,两种权利相对抗,实现双方攻防手段的对等。此种权利并非平等享有,乃属对等享有。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包含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和对等享有诉讼权利两个层阶,缺少其一,定会导致诉讼天平的失衡。实践中,法官往往重视对当事人平等权利的保护而忽视对当事人对等权利的保护,致使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偏袒另一方当事人,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中,法官出于对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在诉讼中将取得胜诉的一方)的同情容易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出于对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在诉讼中将败诉的一方)的谴责则容易忽视其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前,完全撇开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理”,平等地保障双方行使其诉讼权利。一方面,在作出裁判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法官如果因此判断双方谁为“有理”就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另一方面,实体权利的有无与诉讼权利的有无无关,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固然需要用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体义务的承担者也同样需要用诉讼权利对抗不合法的主张和请求。当事人平等包含着享有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法律手续的权利。诉讼权利平等的意义在于保证当事人各方处于平等地位,以便形成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这就是所谓的“对峙”。正如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平等是指程序性的权利平等,实质性的权利是无法平等的。
(三)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对诉讼权利的内容详加规定固然重要,但这些权利还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要使他们成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还必须赋予当事人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例如,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
(四)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公正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为当事人创造一种良好的平等环境,一是保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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