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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议庭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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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议庭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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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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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行使审判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各级法院对加强合议庭的监督,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效果。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和预防腐败体系仍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为此,笔者以为,只有把握合议庭监督管理的现状,坚持从完善、健全机制和制度入手,才能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一、现状
1、合而不审,审而不议,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一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大都由承办人对案件负责,从庭前准备到调查取证和案件裁决的主导意见都由承办人完成,合议庭其他成员只在合议时就承办人的意见作应付或顺从式的发言,合议庭实际上名不副实;二是法院内部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主要以其个人承办案件数和办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不大。由于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错位,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只顾自己埋头办案,对非本人承办的案件关注甚少,庭审或合议时往往是“人在曹营心在汉”。
2、放而不管,管而不力,合议庭监督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首先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消除司法行政化、还权于合议庭、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呼声之下,各级法院大都实行审判长直接审批案件制度。审判权力的下放,使得一些法官自觉不自觉地从原来法官定案逐级上报、层层把关这一极端走向了“我行我素”的另一极端,把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监督管理相对立,甚至出现了审判权与管理权严重脱节的现象。其次是监督管理模式单一。现如今对合议庭的监督,大都实行行政监督手段,诸如发回重审案件督查、错案责任认定、案件质量考评等都由纪检监察和政工等部门组织实施,而这些部门平素一般不直接接触案件,既不了解案情,也不掌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凭借听汇报、看资料,这种纯粹性地事后监督,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 论文代写 http://
3、陪而不言,言而不明,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定条件、任用、待遇等无明确规定,对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无限制,使得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参加庭审或合议案件时,无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合议庭成员缺乏责任意识。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这原本是件好事。但从另一角度讲,也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害怕承担错案责任,不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当合议庭研究案件意见不统一或存在较大分歧时,要么提交庭长或分管院长“定夺”,要么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从表面上看,庭长和院长的意见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建议性意见,但合议庭大都会执行;审判委员会则代替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裁决。这种运行方式一方面形成了合议庭是只审不判,院、庭长和审委会是判而不审,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减弱。另一方面,把审与判割裂开来,审判责任制无法建立,导致约束机制弱化,案件一旦出问题,便形成上推下卸的局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5、编而不定,定而无员,合议庭实力明显不足。由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只出不进、年龄老化、素质偏低、人少案多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以江苏省响水县法院为例,该院应编91人,现在岗73人,其中一线办案人员只有38人。80%的业务庭包括庭长在内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加之立案庭排期开庭,许多案件庭审时间相冲撞,合议庭成员不能全身心地投入。
二、对策
要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必须紧密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根据形势、任务和队伍素质的变化,不断研究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具体地讲要逐步实现五个转变:
1、监督管理模式由“单一式”向“双向式”转变。
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行政化监督模式,把行政化和司法化监督有机地相结合,两者缺一不可。在提倡司法化监督为主的同时,绝不能弱化行政化监督职能。特别在还权于合议庭,让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对案件进行把关。院长和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纪检、政工部门的领导,可通过参加合议庭讨论案件、亲自担任审判长、旁听庭审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的跟踪监督,准确了解案情、把握实情,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庭长作为合议庭组织的一线领导,要充分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庭内每个审判人员的品质、能力要了如指掌,注意从日常工作、思想、行为的变化中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经常检查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掌握案件审限。对当事人有反映的审判人员多加关注,有针对性地提醒,使每一位审判人员始终绷紧廉政这根弦。
2、监督管理机制由“粗放式”向“精细式”转变。
对合议庭的监督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而要注重对每个细节的监督管理,使监督措施和手段形成紧密的环形衔接。着力构建“三种机制”:一是建立以立案庭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把案件以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监督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流程管理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防止和纠正少数审判人员利用审限搞不正之风。二是建立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对已生效案件的监督作用,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三是建立以纪检、监察为主体的行政监督机制。可建立“案件督查联席会”制度,由纪检组长主持,监察室、审监庭、立案庭、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联席会的职责是研究、协调、配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对确属违法审判的,由监察室按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处理。为确保“三个机制”的有效运转,实现有机联动,法院领导要明确分工,实行具体指导,切实从立案到审监把住案件的出入口。通过参与再审案件的合议,掌握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情况;通过主持参加违法审判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案件的审理、发改和抗诉等情况。实现纪检监察与审判业务的紧密结合,使纪检监察工作直接渗透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代写论文 http://
3、监督管理方式由“分散式”向“捆绑式”转变。
就合议庭这一特定的监督对象而言,其成员组成有他的不确定性,尤其在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合议庭的组成往往要抽用其他庭的人员,客观上给监督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审判权还权于合议庭后,其监督管理大都处于分散状态,导致合议庭成员责任意识、质量意识、监督意识普遍不高,增加了腐败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性。只有按照职、权、责相一致原则,实行“捆绑式”监督管理,方能有效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的发生。首先明确规定合议庭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组织和人员,明确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职责。合议庭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全面负责,迫使合议庭成员都能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每一案件审理与合议当中。其次加强对合议庭整体考核。改变过去那种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为对合议庭整体进行考核,将结案数、结案率以及案件评查、督查结果与合议庭挂钩,坚持审判绩效评估中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兼顾原则,把审判结果和合议意见作为对审判人员业务能力考核的一个方面。再次严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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