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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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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在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不断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再审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就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问题浅谈如下意见,供各位同仁共同研究和参考。
  一、再审立案的概念
  所谓再审立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审立案的标准
  (一)刑事案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再审立案: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代写论文 http://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2)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运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定法诉讼权利的; 论文网 http://

  (5)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再审立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是指:
  (1)申请再审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2)判决后获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据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5)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
  (2)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代写论文 http://
  (3)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4)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8)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具体是指: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正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7、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
  8、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具体是指: 论文代写 http://
  (1)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禁止性规定;
  (3)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再审立案的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始于立案。立案工作做得好,就为审判工作提供一个好的基础。相反,如果立案带来很大随意性,且搞得很混乱,质量不高,必然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要做到严格依法立案,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就要正确地适用程序,把好再审立案的程序关。
  大家知道,引起再审的因素有当事人的申诉,有人民法院自我检查发现,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但是主要的、大量的是当事人的申诉。申诉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渠道,当事人的申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申诉是再审程序必要的准备阶段,而再审程序是审查申诉的继续,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的判决。
  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都把申诉、申请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三个诉讼法本身就说明了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了专门的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进行审查。下面笔者就再审立案适用程序谈一些认识。 代写论文 http://

  (一)刑事申诉的审查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进行审查的程序:
  1、登记收案。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的,均应先进行登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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