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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如何加强案件审理中对特定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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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如何加强案件审理中对特定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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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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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合议庭权责后,如何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是审判权下放后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权力与监督之间必须解决或完善的一个课题。对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又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之内,否则监督就会转化为对审判案件的干涉或干预,落实合议庭权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对此课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必须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实行审判权与案件流程控制权相分离?对案件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实现对审判案件工作从立案、排期、审理、合议、公告、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环节的控制监督;从而达到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公正廉洁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实行审判权与案件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依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为了确保合议庭审案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事实不应列入讨论的范围;二是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合议庭认为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合议庭难于?以?形成决议的案件,必须由庭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合议庭已形成了多数或一致意见的案件,由院长严格把关,原则上不提交审委会讨论,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院、庭长审判权责划分规则”处理。对院、庭长通过旁听庭审,当事人的反映,听取合议庭汇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认为案件处理关系重大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合议后报告合议结果;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在合议后下判前,必须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对合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将此类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么做既是加大合议庭责任的体现,也是院长和审委会对案件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代写论文 http://
案件流程管理控制权,即对案件中的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权。这种管理控制权,表现在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特定事项?如回避、强制措施、延长审限等?的决定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定事项,有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的,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的强制措施、《民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延长审限的批准权等;有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但这些特定事项具有行政领导管理方面的属性。对这些案件特定事项由院、庭长进行管理、审批、制约,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不会形成对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的干预,而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通过这种管理控制权的形式对案件实行监督。
二、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
司法技术鉴定和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中,合议庭认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评估、拍卖和审计等事宜的,应当依照《拍卖法》、《审计法》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报请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决定。过去一些法院制定了《司法技术鉴定及委托评估工作规则》、《委托拍卖规则》和《关于规范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但不尽完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是否科学公正,将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量的公正与恰当。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审计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对鉴定、评估、审计结论,需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举证环节中提交的各种审计、评估、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合议庭法官的主要职责。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代理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委托司法鉴定权,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报院、庭长审批确定中介机构或司法鉴定主体。同时,法官应当不直接与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接触,由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名单,完成鉴定、评估、拍卖、审计的委托和组织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的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评估和审计报告等工作。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拍卖成交后,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应由院、庭长审批把关;拍卖未成交,亦必须报请院、庭长审批把关。院、庭长负责审批把关,从而达到审判权与委托权相分离的要求,达到把管理监督工作切入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当中的目的。 http://
三、加强院、庭长对案件实行程序的管理权,实现对审判工作从立案、排期、公告、审理、合议、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的控制监督
如何对案件实行科学监督,是落实合议庭权责后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加强院、庭长对案件实行程序的管理、监督权,达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这里需强调下列几个方面的管理、监督:1?审限监督管理,将案件审限落实到各个流程、各个环节,明确各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在此基础上实行院、庭长审限跟踪监督,包括审限提示、警示及超审限的处理等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效率与公正。2?实行严格的排期开庭制度,排期开庭由书记官与合议庭审判长商定,排期后因特殊原因?如合议庭成员变更?不能开庭的,报庭长决定下次开庭日期,合议庭必须无条件地服从。3?严格施行禁止私下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制度和回避制度,院、庭长在案中和案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通过信访、当事人反映、上级有关机关的意见等?,要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罚。4?公告与送达方面的管理监督,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的有关法定办法进行送达与公告,其中公告送达须穷尽其它办法后方得采用。
对案件某些特定事项采取院、庭长审批制度,加强了对案件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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