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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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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按照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论文代写 http://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没有职业化的法官就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纷中排除各种干扰,裁判公正就没有保证。
  (二)法官职业化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独立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的差别。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司法独立分为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司法权独立是前提,法院独立是基础,而法官独立是根本。没有法官职业化,法官不独立,法院独立就不能落实到具体的审判中,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司法独立就没有实质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法官职业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写论文 http://
  (三)法官职业化是审判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解决裁判质量不高、效率低等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越来越高的要求,就必须赋予法官职业化的地位,因为这些问题都与法官没有职业化有密切关系。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全面落实法官责任,增强法官审判能力,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法官职业化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履行承诺,遵守国际普遍通行的规则。法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具有普遍性的现代司法原则,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世贸组织规则也对司法公正、效率、统一、透明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职业化适应了司法具有独立性和透明性这一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与法官职业化的差距
  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对法官队伍有一个基本判断:“这支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肖扬院长在会上说:“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据统计,全国法院正式在编的人数是31万人,其中的法官是20万左右,每个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在20至30件,而美国的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是在300至400件。我国法官的办案效率与国外法官办案效率的差距之大,是以十倍率计算,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素质不高,而素质不高主要是现行法官管理体制造成现行法官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观念综合作用的产物,存在的弊端是明显的。 论文网 http://
  (一)法官选任低质化
  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选任标准过低,选任方式不科学。建国后一段时期,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官选任标准和程序,没有建立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法官没有得到重视,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很低。工厂、农场、学校、部队等社会各个阶层和身份的人不经过严格考核,通过提干、分配等多种渠道进入法院。进入法院后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不论素质是否符合审判工作要求,只要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干部级别,都被任命为法官,几乎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法官职务被当作一种“福利待遇”在法院内平均分配,这是造成目前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法官法实施后,初步确立了法官选任标准,规定了担任法官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开始实行初任资格考试制度,严格的说这些标准还只是担任法官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作用并不明显。2001年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在一些方面提高了法官选任条件,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改善法官基本素质的重要举措。但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看,选任标准仍然偏低,而且没有对道德操守、工作技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没有规定严格的选任程序和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特别是对院长的选任条件和程序缺乏明确的刚性约束,以至一些地方出现了院长不懂法的现象。目前的法官选任制度,仍然不足以严格把住法官队伍的入口,还不能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和精英化。 论文网 http://
  (二)法官职能行政化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法院所有人员混同一体,将法官与政法其他人员混同一体,将法官和公务员混同一体,采取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法官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首先是法官身份公务员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被统称为“干警”,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所有的法官都处在界限鲜明的行政等级体系之中。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等级,但仍然采取了“工龄加职务”行政等级化的评定标准,行政职务的升迁仍然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其次是法官工作行政化。法官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审判人员和审判权管理处于分散化和无序状态。在审判庭从事案件审判的是法官,从事党务、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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