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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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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媒监督司法是时下颇为流行的观点。在新闻界人士那里,这种认识更成为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与评论的重要依据。的确,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蕴含着遏制权力与保护民众的意旨,这是现代民主社会不懈追求的目标。在司法权不断膨胀腐败时,倡扬并加大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更具现实意义。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二者关系上如此提论可能带来负面后果,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从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那么。传媒与司法之间究竟何种关系?欲就此作出回答,我们首先应该考察司法与传媒在西方与中国的角色定位和社会使命,然后才能梳理其关系从而得出合理结论。
  一、司法与传媒在西方社会的定位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诸国,作为三权之一的司法权与“第四种权力”-传媒是否存在我们想象中的尖锐对立与冲突,抑或相反,两者在根本上相通、宏观层面上一致,它们之间仅有局部性对立?这值得探讨。
  (一)司法权在西方的地位与使命
  在西方政治理念中,基督教的原罪观衍生而来的“性恶论”一直占主流,民众对国家权力带有天然的不信任倾向,为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权力进行分割并建立制约与平衡机制遂成了三权分立的初衷所在。  
  在国家权力中,行政与立法是最重要也是易膨胀与腐败的权力分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对外具有外交权,对内则具有广泛的管辖内政事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征收赋税诸权力,这些活动常伴以国家强力如警察而展开,因而极易而且现实中也确实经常侵犯公民权利。所以,“行政部门非常恰当地被认为是危险的根源,并且受到对自由的热心所应该引起的密切防备。……人民应该提防和竭力戒备的,正是这个部门的冒险野心”。1
  同样,立法权是权力重心所在。由于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在相当程度上分享人民拥有的大权。立法部门的法定权力比较广泛(诸如制定税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同时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因此立法权更易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对公民的权利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立法机构有一种习惯于包揽一切权力的倾向,权力的这种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为大多数人的专制奠定了基础”2,特别在党派政治之下,当某一政党在立法机构中占大多数时,它做出于民不利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已为历史所验证。
  相对行政权、立法权而言,司法权则显得弱小。正如汉密尔顿所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3.在理论上和现实中,法院的工作特点是坐堂问案,只有当纠纷或冲突发生之后,当事人把案件提交到法院,法院才能依照既定法律对权利进行确认、分配与重组,司法权的触角一般不会主动伸入社会直接干扰民众,也不像行政、立法权那样易对公众造成强有力的直接伤害(虽然有时候司法判决会于民不利,但与立法、行政二者相较已很轻微)。权力范围的单一性(只限于裁断纠纷)和权力行使的被动性使司法权影响、控制民众的可能性最小,换言之,惟有司法权最不可能与民众发生严重冲突,民众对其警惕性和防备心理自然也最低。与此相关,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并非平衡关系,处于弱势地位。 论文网 http://
  理所当然,国家权力尤其是权力重心-立法与行政权力需要有力的制约,这既包括来自社会的监督,也包括权力之间的制约。司法权除了履行处理纠纷的基本职能外,西方政体的设计者与运作者还赋予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控制立法与行政的重要使命,以防止二权独秀,走向集权与专制,从而违背民主政制的初衷。由此,当社会力量诸如普通民众、利益集团与代表国家的政府发生冲突,政府侵犯民众权利时,法院便承担起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主要仲裁者角色:当立法机构的制定法激起民愤时,法院往往应召而矫正立法权的偏差,使其走上正常轨道。于是,司法权制约两大强权和保护民众的职能成了现代西方法院的重要使命。
  显然,欲使相对弱小却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使命之法院真正履行其职责,只能加强对司法权的保护而不能过多地牵制。基于此,西方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允许与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干预,依法独立审判,且采取高薪制、法官任职终身制等措施。相应,行政、立法对其干预受到限制乃至禁止。国家主导性权力尚且如此,社会力量包括传媒结司法进行监督与控制也必然是有限的、有克制的。
  (二)传媒在西方的使命与地位
  近代传媒诞生之一初,其基本职能在于传播信息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客观上造成对工商业信息乃至政治信息的大量需求,古登堡活版印刷术的出现和造纸业技术的提高是欧洲近代报纸产生、发展的划时代重要条件。传媒的发达为启蒙时代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来临提供了广阔的思想传播空间5.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传媒逐步开始反对、批判强大的封建中央集权、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从而开始蕴含民主的因子,这一时期的传媒成了社会与民众的代表,它们通过新闻报道、报刊评论等方式反映民众的呼声与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民意的浓缩机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传媒自由这一基本价值通过宪法予以确立,传媒监督国家权力特别是主导权力-立法、行政的传统得以继承。西方传媒自发形成的这种基本职责来自于市民社会长期与封建专制斗争的经验:在权力面前,个人总是弱小的,因此必须得有一种平衡。这不仅需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的司法权,还应该有不受行政力量干预,通过理性辩论形成的独立舆论-即传媒的呼声。近代传媒业形成以来,弥尔顿、洛克、潘恩、杰佛逊等欧美思想家就一直认为,传媒(新闻舆论)能否批评和监督政府,是有无新闻自由的试金石。 论文网 http://
  在当代,西方传媒的政党化、商业化发展趋势并未抹杀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督主导权力、保护民众的传统。当行政权触犯公民时,传媒尽管不可能替代实际权力为民服务,但只要舆论站在公民一边,自然就标志着公民在道义上的一种胜利。实际结果是,由于传媒散播的舆论是一种巨大的无形力量,政府为了获得与维持民众的信任,往往循规蹈矩;此外,传媒对立法工作也是一种制约力量,代表人民的舆论的强大呼声使得立法者在颁布某些法律法规之前不得不慎重考虑民众对法律的可能态度以及是否侵犯了民众的权利。
  (三)传媒与司法在西方社会中的互动关系
  司法与传媒的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目的与与信念相同。相同的目的在于两者均追求社会公正。当然,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受众观念上的公正,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一致的信念在于均关注民众的权利。如前所述,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2)均以行政权和立法权为指向。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立法权与行政权(特别是行政权因其自身特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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