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任何“旨在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者通谋”的行为。从字面上来看,该法似乎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协议(行为)。尽管最初美国最高法院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意义来审理案件的,[2]但最高法院很快就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仅限于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3]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Justice BrandEis)在一项判决中指出,不能认为所有限制贸易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核心是要看这种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4]这就是所谓的“合理规则”(rule of reason)。
“合理”只是一个相对而短暂的概念,一个当时被认为是合理的商业行为从长远来说可能不一定是合理的。因此,最高法院又创设了“本身非法规则”(per se rule)。[5]这一规则将一些特定的行为确定为非法。当某一本身非法行为受到指控时,执法部门和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禁止性规定即可;这种本身非法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论行为的反竞争影响如何轻微,不论被告的市场份额如何小,也不论被告的动机如何正当,一旦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便要受到法律制裁。
独占销售协议(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销售者可以将独家销售权授予某一地区的特定经销商,同意在该地区只有该经销商才拥有商品销售权。一般来讲,生产者可以自由选择经销商并与之签订独占销售协议,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它通常受合理规则审查。在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当数“帕卡特案”。在该案中,帕卡特汽车公司应其在巴尔的摩市的最大经销商的要求,让该经销商担任了帕卡特汽车公司在巴尔的摩的独家经销商,并终止了与该市其他所有经销商的合约。美国第二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帕卡特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18]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左右市场的影响力而采取此类合约,则应谨慎行事。[19]
地域与顾客限制(Customer and Territorial Restrictions)。即在特定的地域内将产品销售给特定的顾客。这与独占销售协议有某些共同之处。一般来说,生产厂家可以在特定的地域内选择特定的经销商,但是不得限制经销商如何销售产品。美国法院过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都适用“希温判例规则”,即任何厂商对其经销商不得设定各种限制,特别是价格方面的限制,否则构成“本身非法”。[20]十年后,美国法院的态度便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现在,美国法院在处理此类限制时除价格限制外通常适用“合理规则”。[21] 论文代写 http://
如果兼并是在竞争者之间进行的,检验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是企业合并之后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程度。《指导原则》衡量市场集中的标准是所谓“赫芬多尔一赫西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I),HHI是相关市场各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26]此外,根据1976年《哈特-斯考特-罗丁诺反托拉斯促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对于合并一方企业年销售额或者总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或者兼并金额超过1500万美元,或者兼并方获得被兼并方15%以上的股票或者资产的,有关企业需要在合并前15天(通过股权收购进行兼并)或者30天(大多数兼并)前报司法部,司法部在对有关兼并案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27] 代写论文 http://
4.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
1936年修正后的《克莱顿法》第2条第(a)项是针对价格歧视的,通称为《罗宾逊-帕特曼法》。
《罗宾逊-帕特曼法》是调整州际之间的价格歧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不对与大经销商处于同一竞争层面上的小经销商在价格方面采取歧视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由于该法严厉禁止拥有许多连锁店的大公司利用其市场影响力迫使生产商或者其他经销商以优惠的条件与之交易,以破坏竞争,故该法又称为“连锁店法案”(Chain Store Bill)。[28]
《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任何“旨在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者通谋”的行为。从字面上来看,该法似乎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协议(行为)。尽管最初美国最高法院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意义来审理案件的,[2]但最高法院很快就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仅限于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3]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Justice BrandEIs)在一项判决中指出,不能认为所有限制贸易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核心是要看这种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4]这就是所谓的“合理规则”(rule of reason)。
“合理”只是一个相对而短暂的概念,一个当时被认为是合理的商业行为从长远来说可能不一定是合理的。因此,最高法院又创设了“本身非法规则”(per se rule)。[5]这一规则将一些特定的行为确定为非法。当某一本身非法行为受到指控时,执法部门和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禁止性规定即可;这种本身非法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论行为的反竞争影响如何轻微,不论被告的市场份额如何小,也不论被告的动机如何正当,一旦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便要受到法律制裁。 论文网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