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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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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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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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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保护罪犯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丰富依法治国内涵、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认,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很严重。认真研究、分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对于提升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在 政治 上和监狱建设的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论文代写 http://
人权是宪制国家制度下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罪犯人权则是公民人权的一个特殊内容,是其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及表达方式。保护罪犯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适应国际人权 发展 形势以及对应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它不仅符合当今世界的行刑趋势,有利于降低刑罚的负面影响,实现刑罚目的,而且更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我国监狱的良好形象。
一、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罪犯人权是人权的一个特殊内容,它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未被 法律 剥夺和限制的利益、提出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主张。在刑罚实践中,罪犯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监狱服刑是自由刑最典型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适用率高,执行情况复杂,因而它所涉及的罪犯人权问题便成了刑罚制度中的一个焦点、难点和热点,倍受社会关注。 http://
罪犯的人权源自《宪法》。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法治理念明确地写进了宪法。宪法的这一内容为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对罪犯实行人权保障是我国政府的传统主张和基本做法,司法系统特别是监狱为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具有 中国 特色的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机制,其成果集中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监狱对罪犯权利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也界定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受的权利范围。从目前我国监狱的行刑实践看,《监狱法》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展开,一般情况下罪犯已享了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基本权利。其中,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格的尊重是罪犯人权的核心。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行刑实践都是十分明确的。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显示,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总的发展态势正呈现出一种不断文明与进步、不断改进与完善、不断人性化与人本化的良好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代写论文 http://
(一)在罪犯人身权利方面 论文网 http://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罪犯的死亡率,只相当于我国社会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总数的17.66%。相关调查还显示,在不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在罪犯自杀、其他罪犯行凶致死、民警违纪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态势。
第二,正常生活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据罪犯调查材料反映出,他(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对监狱提供的饮食、饮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钱等方面的供应或服务感到较为满意,不满意的人数不足10%,只有饮水一项的不满意率较高,达到了18.4%。 http://
第三,罪犯维持身心健康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监狱系统已经形成了由省中心 医院 、监狱医院和监区及分监区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 网络 ,其中罪犯床位占比56%以上。无论是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还是罪犯就诊次数,均大大高于全国居民的平均水平,分别达到每千人11.38人(全国居民每千人为6.12人)、每万人8.73次(全国居民每万人为1.9次)。另外,监狱对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诊治;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依法实行监外执行。调查显示,86.2%的罪犯反映他们在监狱生病时能得到及时 治疗 ;将近80%的罪犯反映自己生病时监狱在伙食、劳动和休息等方面能够给予照顾。
第四,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护。调查显示,有92.1%的监狱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本监狱没有发生过民警刁难、歧视或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发生此类事情1~2起。对罪犯的问卷调查也印证了上述回答:有92.5%的罪犯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没有发生过民警体罚、虐待、殴打罪犯的事情,只有6.1%的罪犯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发生过1~2起此类事情。
(二)在罪犯 教育 和文化娱乐权利方面 论文网 http://
第一,相关调查显示,有99%的罪犯接受了思想教育。这一措施使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6~8%的较低水平上。
第二,有93.5%的罪犯接受了文化教育。经过教育安排的文化教育,罪犯的脱盲率达到67.7%;达到小学或初中毕业水平的罪犯占比38.4%。 代写论文 http://
第三,有65.1%的罪犯接受了职业技术培训。在职业技术培训上获得提高的罪犯占比64.3%,其中不少罪犯还获得了不同等级的技术证书。
没有接受上述教育在犯罪,要么属于老弱病残,要么因为自己是文盲且年龄较大(50岁以上)。 论文网 http://
第四,有94.8%的罪犯参加过各种文化活动;有61.5%的罪犯参加过文体活动;一周内,看电视1次的罪犯为94.8%、2~3次的罪犯为45.6%、6次以上的犯罪为8.4%;一年内,看电影1场的罪犯为62.6%,6场以上的罪犯为25.5%。 代写论文 http://
(三)在罪犯劳动及劳动保障权利方面
第一,监狱基本保障了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拥有必要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受适当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权利。调查显示,罪犯认为劳动强度很大的占比10.4%、认为劳动强度不很大的占比89.6%。 代写论文 http://
第二,监狱主要以实物形式给罪犯支付适量的劳动报酬,同时辅之以零用钱、奖金、技术津贴等方式。在对罪犯关于“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这一问题时,有61.8%的罪犯给予了肯定回答。 论文代写 http://
第三,休息权利保障上,劳动时间日均8小时以下的罪犯占比71.2%、9~10小时的占比22.3%、11小时以上的罪犯占比6%;每周休息1~2天的罪犯占比80.4%;法定节假日能够得到休息的罪犯占比75.8%,回答不能得到休息的仅占2.8%;提问“生病能否得到伙食、劳动或休息方面的照顾”时,有78.1%的罪犯给予了肯定回答。
(四)在罪犯会见、通迅、诉讼等权利方面 论文网 http://
第一,罪犯半个月接见1次的占比8%、1个月的占比43%、1个半月的占比3.5%、2个月的占比13.8%、3个月及以上的占比20.1%。罪犯在接见时能够接收到亲友物品的占比97.5%、少量钱财的占比98.7%。 http://
第二,罪犯认为通迅权利“有保证”的占比80.5%、“有时有保证”的占比16.4%,只有2.3%的罪犯回答说通迅权利“没有保证。” 论文代写 http://
第三,罪犯认为在监狱里申诉渠道通畅的占比79.3%、自己提出检举和控告的占比分别为12.2%和3.5%。 代写论文 http://
(五)在罪犯奖惩及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 论文网 http://
在问及监狱民警实施的奖励是否符合法规及有关程序时,罪犯回答“都符合”的占比42.5%、回答“大部分符合”的占比49.2%,二者之和为91.7%;在问及监狱民警实施的处罚措施是否符合法规及有关程序时,罪犯回答“都符合”的占比40.9%、回答“大部分符合”的占比50.3%,二者之和为91.2%。 代写论文 http://
(六)在罪犯财产权利方面
在问及监狱有无民警向罪犯或罪犯家属索要财物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无”的占比84.5%;在问及监狱有无民警侵占罪犯私有财物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8.8%、回答“无”的占比90.8%。
以上调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表明,就其总体状况来看,我国罪犯人权是得到切实保障的。监狱在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人这一根本问题上,其职责履行是较到位的,基本上达成了自己的目标。 论文网 http://
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进步得到了罪犯及社会的认同,并已成为确保监内安全稳定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面对国际公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从操作层面上看,我国罪犯人权保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论文代写 http://
1、劳动改造理论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成为当然。若站在 现代 文明监管的视角来看,那么,罪犯的劳动既是义务,更主要地应该理解为权利。但是,圄于广大民警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匮乏,在监狱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长期以来一直将劳动改造片面解读为罪犯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义务。一些罪犯在劳动负荷偏重,劳动保护力度较弱,罪犯劳动改造一直存在着量过大、强度太高、危险性突出等问题。一些监狱在季节性生产中随意延长罪犯劳动时间,任意增大劳动强度;一些来料加工、来件加工的生产项目,为了保证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也不得不要求罪犯超时、超强度劳动,甚至加班加点吃住在工地,挤占法定假日和休息时间;还有一些监狱下达给罪犯的劳动定额太高,变相迫使罪犯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这些现象不仅造成罪犯在短时期内体力透支,侵犯了罪犯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直接违背了《监狱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同时,一些监狱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坐视罪犯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致使相关安全制度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更无保障,这就必然增大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令人诟病的是,由于 历史 的原因及行刑观念的过于老套、陈旧,我国、尤其是我省的很多监狱都建立在老、少、边、穷地区,恶劣的地理环境,必然造成罪犯的居住、生活条件极差,而且从事的劳动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危险性的采掘作业,劳动条件极其恶劣,监狱在劳动场地的防粉尘、防有害气体、防辐射、防噪音、防高温、防冻裂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措施基本不到位,只有很少监狱能够达到标准作业条件。长此以往,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利,在这些监狱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被漠视化,边缘化。 论文网 http://
2、罪犯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值得关注的软肋。我国监狱在长期行刑实践中对罪犯人权的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等主体权利比较重视,执法责任明确到位,保障措施多较得力,保障机制也基本形成,效果尤其显著。不幸的是,个别监狱仅凭此据,就自诩他们已经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完全的成功,不再思进取。可叹的是,他们无意中陷入了浅层思维的误区,并由此导致了执法工作中的直线思维。实际上,罪犯人权概念的范围或边界是十分宽广的,其内涵更是非常丰富的。从理论上看,它至少包含罪犯人权的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两个基本方面。上述监狱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基本上局限于罪犯人权的主体部分,而对其非主体部分却被无意识化了、被弱化了。在我国监狱长期司法实践中,罪犯非主体部分人权的缺失在一些监狱已成为一种习惯,一些执法人员对此的反应也相当迟钝,比如,他们对罪犯的婚姻家庭了解关心少,法律援助和支持力度欠缺,对罪犯宗教信仰、批评建议、自我辩护、学习受教育再就业培训、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等重视不够,更有一些监狱的个别执法者,将罪犯的合法信仰视为邪教,把批评建议视为抗议,把自我辩护视为拒绝认罪,把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看作与己无关,等等。他们对罪犯人权的非主体权利方面缺乏正确认识,保障意识不到位,必然造成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工作的软肋。这种状况,同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的司法改革大趋势很不相适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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