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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刑事和解;德国立法实践;借鉴;改造
论文摘要: 刑事和解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火如荼的展开,德国近年来的一系列立法上的重大举措,理应受到强烈的关注。通过数次修法活动,刑事和解制度在整个德国的刑事法体系中不断扩展,已经渗透到实体法、程序法等重要的 法律 程序中。这无疑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立法参考思路。而我国对于刑事和解仅仅是作为一项 刑事政策 加以规定,并未上升为立法层面,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加以规定,才能更好的加以规制,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加以运用。 编辑。 一、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 论文代写 http://
⑴中国广泛的司法实践 论文代写 http://
中国对于刑事和解还未立法化,只是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加以规定。尽管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混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项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给一个国家的发展带来双重好处:避免过度的运用国家司法资源;有助于增强对刑事 司法制度 的稳定性和效益的信任。而中国本土法律理念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刑事和解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契合。“少诉”、“无诉”的法律 文化 传统、和谐 社会 的开放、理性、人本的内核。民间调解的广泛社会认同等等都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奠定了一定的价值基础。实践中的契合刑事和解司法理念的做法有很多。刑事自诉,公诉案件的和解,社区矫正,社区服务,暂缓起诉,酌定不起诉,缓刑,少年司法等等。但是在运行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与缺少法律的有效规制。 论文网 http://
⑵问题与争议 论文代写 http://
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 法学 理论 界和司法时务界界的多方认同,代表了各国立法改革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但是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可回避的: 代写论文 http://
首先,双方是否出于自愿存在质疑,对于被害人,往往因为社会舆论所造成的压力和来自于犯罪人压力被迫同意这个程序。对于犯罪人来说,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加之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也导致其不愿或不敢选择传统刑事司法程序,而被迫“自愿”认罪。 代写论文 http://
其次,刑事和解主张以赔偿、道歉、社区服务代替惩罚性的刑事责任方式,旨在通过一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的意愿是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的关键要素。这样就导致缺少司法机关的有效规制,实践中就出现种种的问题。这种以 经济 条件或个人的好恶作为是否判处犯罪人监禁刑的判断标准显然不符合社会平等理念,更容易导致歧视性结果。 http://
第三、与 刑法 三大基本原则的背离。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 指导 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然而恢复性司法却与三大基本原则不符。 论文代写 http://
第四、程序正当性难以保证。刑事和解强调以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较少关注正当程序原则,因而会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被害人往往掌握较大的主动权,可以说被害人的决定影响着犯罪人的命运。而没有正当程序的保证,使得对于刑事和解处理更加具有流变性,难以保证公平理论基础[1]。 论文网 http://
二、德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实践 代写论文 http://
⑴一般刑法上的制度设计 论文网 http://
第一,和解作为量刑的一般考量事由.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如果犯罪人在刑事 审判 终了之前,努力尝试对犯罪损害进行恢复,通常便可以在法官量刑上获得有利处置.
第二,和解作为减轻刑罚及免除刑罚的依据。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自然人犯罪还是法人犯罪,既遂犯罪还是未完成犯罪,都可一样适用。
第三,作为缓刑,假释或刑罚保留警告后的考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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