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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之司法实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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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之司法实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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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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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周某(女)与林某(男)系情人关系,双方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周某当天事先买了水果刀后,约林某到某旅馆屋内见面.准备以自杀威逼林某满足其要求。林某到来后见状,上前夺刀阻拦其自杀。争抢过程中,处于劣势的周某为把林某推开,持刀往前一捅,刺中林某腹部。后双方停止争执,周某见林某状况不好,欲打电话报120,但手机没电便作罢。经法医学鉴定,林某系锐器刺戳左背部造成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女)与金某(男)系情人关系,双方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张某约金某到其住处摊牌,谈话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到厨房取来平时用的水果刀顶住自己颈部,金某见状即上前阻止。双方近距离激烈争夺水果刀.后金某用力将刀朝自己身体方向夺去,一把刺中其腹部。双方停止争抢,张某立即扶着金某出门欲前往医院.行至楼道时,金某体力不支倒下。张某即打120和110.但待医护人员到场时金某已死亡。期间张某右手掌、左大腿均被刀划伤。经法医学鉴定.金某系被锐器戳刺腹部、刺破肝脏造成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两起相似度极高的案例,其案件情节如此的相似,以至于我们描述案情的词汇几乎重复,或许高度浓缩提炼出来的案情介绍本身就是干瘪枯燥的.虽然两起案件当事人背景、争吵缘由等非定案情节大有不同.如果以猎奇的视角并加以文学化的渲染,相信应该可以吸引很多人的眼球。然而,我们承办协办此两起案件之后,关注的是其酷似的案情背后迥异的定性,并力图将两个鲜活的案例,作为诠释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微妙区别的最佳脚注,呈献给读者。 http://
一、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的理论区别
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导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危害结果,即通常所说的不小心、不是故意的。二者的区别可以概括为:(1)认识因素上是否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没有预见;(2)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不希望但也不反对,也即发生与否均无所谓;而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排斥,也即反对、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从二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区别可以得出:间接故意反映出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疏忽大意过失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未能保护的状态。
二、个案认定法理基础与生活常理的结合与论证
主观心态是行为人内心的意识.看不见摸不着,司法实践中必须通过外化的客观表现、供述予以认定。综合审查两起极似案例之后,细心的读者应该能够发现其关键环节的儿点差异:
其一,夺刀过程中的不同表现。案例一巾的被告人更为强势的主导了整个夺刀争执过程,另一案的被告人在争执过程中相对消极的处于被动地位。
其二,致命一刀的不同情节。案例一中,被告人为了威吓并阻止被害人继续夺刀,在失控情绪的笼罩下持刀往前一捅,致被害人一命呜呼;而案例二的致命一刀,是被害人在争执过程中往自己身上顺势一夺而导敛的.
其三,发生伤害后的救治表现。案例一周某打电话求助,但电话没电就作罢,没有积极想办法,以致丧失最佳救治时机;案例二张某发现情况不对后,搀扶被害人下楼救助,并打电话报警报医,最后虽然回天乏力,但从其抢救的努力措施可以推断其意志因素为排斥。
(一)案例一周某主观上间接故意的认定
1.从争执过程看,周某更为主动而强势的挥刀夺刀。周某为了达到威胁被害人的目的,当天事先刻意准备了水果刀,且双方在屋内发生争执前,被告人周某持刀将被害人逼在墙上,近距离朝着被害人比划(有目击证人作证)。进入屋内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也更为强力的推搡被害人,并始终将水果刀握在自己手中。
2.从致命情节看,周某捅刀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为威吓被害人放弃夺刀,持刀近距离朝被害人捅去。如此主观目的,说明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近距离捅对方,可能造成伤亡后果,但其为了追求威吓对方停止争夺的目的,而不计较、不阻止此后果的发生.断然实施捅刀行为,从此情节可以推断佐证其主观上追求威吓对方放弃夺刀的结果而放任对方可能被刺伤刺死的危害结果发生,故其符合间接故意心态。 论文网 http://
3.从事后救助看过程,周某未能及时尽全力救助。周某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打电话报警,但手机没电未能打通。此时此刻,面临被害人随时可能死亡的危急情况,被告人应努力尝试别的方法,比如朝服务员呼救、用旅馆总台电话报警求助等,但被告人没能做出上述努力,如此也进一步彰显其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
(二)案例二张某疏忽大意过失的论证
1.从事发过程看,张某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发生而没有预见:张某因感情纠葛,临时起意,跑到厨房找到水果刀,并持刀自杀威逼被害人。在对方上前夺刀阻止其自杀时,面对当时的危险境况,作为成年人,其具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能力,其持刀自杀导致被害人上前争抢的现状,也决定了其具有防止误伤他人的客观义务。即被告人应当预见二人如此近距离、用力争夺尖刀,可能会发生误伤他人的后果。但其为逞一时之快、为宣泄自己愤怒的情绪而没有考虑这么多,也就是客观上没有预见。结果导致对方夺刀误伤自己.继而发生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心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从事发前双方的关系看,张某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当时的关系来看,双方情人关系维持一年有余,被害人金某花钱租了房子给她住,并且每月还给予几千到一万多不等的生活费供其花销,被害人死亡对其只有百害而无一利。双方感情虽有裂痕,但犯罪嫌疑人还不至于欲杀之而后快,她只想通过自杀的方式要挟被害人要么专心与之交往、要么分手且买一套房子,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她也是不想看到的。 论文网 http://
3.从事发后张某的救助表现看,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根据被告人张某陈述,被害人金某于案发当晚11时50分到其住处,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持刀争夺,夺刀的过程有2-3分钟,后即扶被害人金某下楼,至三楼,金倒地,其倒地昏迷一会,后回房间先打电话给母亲。后拨打110,但110没通,又打120。随后再次返回三楼,发现金已死亡,后返回四楼屋内,等待120到来。120急救中心记录证实:0:26分58秒来电(被告人张某的电话号码)求救。急救车到达现场0:33:15。证人吴某(楼下邻居)证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综上分析,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抢救,虽未挽回被害人性命,但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意志因素可以得到确证。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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