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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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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论文网 http://
摘要:信息时代的媒体是不折不扣的双刃剑,既是社会公众的信息渠道、公共权力的监督机构,又是干扰司法审判的话语权威、煽动公众情绪的强大推手。为了避免这个第四权力逐渐变成利维坦,世界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制度中对媒体的审判报道进行了严格理性的规制。本文以美国为例,分析阐释此类规制的重点和精髓,为我国出台相关规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 司法制度 审判报道 规制
  
论文联盟
  引言
  信息时代的媒体是不折不扣的双刃剑,既是社会公众的信息渠道、公共权力的监督机构,又是干扰司法审判的话语权威、煽动公众情绪的强大推手。为了使新闻媒体真正履行瞭望者的职能,真正成为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者,避免善的第四权力逐渐演变成恶的利维坦,世界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制度中对媒体的审判报道进行了严格理性的规制,切实保障媒体能够扬长避短。本文以美国为例,分析和阐释其司法制度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制,为我国出台相关规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规制吗?权力规制的合法性
  美国是典型的实施宪政体制的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三大公共权力彼此扶助,同时又彼此制衡,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在美国,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的权力由国家立法机关授予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具体操作该权力,判断媒体的具体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制度以及给予相应的裁决。  http://

  法院拥有此项规制权力具有合法性基础。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对重要社会组织、人员的行为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判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规模庞大、信息量广、影响力深、渗透力强,其对法院审判的报道行为理应在法院的审视范围之內。由于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与议会的立法具有同等效力,法官造法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法院拥有规制媒体审判报道的权力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①
  法院行使规制权力的宗旨只能是保护当事人和媒体双方的合法权益。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同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上述修正案的设计理念是对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媒体的表达自由都投注了极大的关切。这两者的权利在实质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保障的:媒体的表达自由可以帮助公民的权利自由顺利实现,而公民的权利自由又可在宪法、法律和判例上推动媒体表达自由空间的拓展和深化。
  出于上述理念和目的,美国的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自由和媒体表达自由的保障都设计了具体的规制。1994年通过的《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任何对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权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②在保障媒体表达自由的同时,美国司法制度也规定,主审法官有权对图像记者采访庭审下禁令。通过对媒体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合法权益。  http://
  审判之前对案件信息的限制
  著名的谢泼德案件导致了美国司法制度对传媒可怕的渲染力、进攻性进行合理限制。防患于未然是从源头上消灭影响公正审判、影响新闻自由的不利因素,其效果远优于恶果产生之后的补偿。因此,美国司法制度在审判之前设计了一系列规制以同时保障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的合法权益。
  对案件信息传播的间接限制。1.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如果有关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3.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4.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③
  间接限制虽然增加了司法的运作成本,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较完整地保护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对案件信息传播的直接限制。如果媒体将要传播的案件信息有损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就可以实施规制的权力禁止媒体传播案件信息,这被称为司法限制言论令,又被媒体戏称为口嚼子令。一方面,法院对新闻自由的规制缩小了媒体的活动范围;但另一方面,法院对这种司法限制言论令又有着极其严格的定义,保证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缩小,保证这种规制不至于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的新闻自由。 论文代写 http://
  首先,司法限制言论令启动的必要条件:案件信息的传播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会侵犯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次,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性质是底线选择。也就是说,在间接限制措施(推迟审理案件、隔绝证人等)全部失效时,才可以启动司法限制言论令。
  再次,司法限制言论令正式启动时,其遣词造句必须是清晰、精确和严格的;含糊不清、指向过宽的限制令将被视为违宪之举。
  最后,司法限制言论令启动后,媒体可以借助合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著名的內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就是一个典型,法官发布了范围颇广的一个报道限制令,传媒对此不满,于是提起上诉,经过几次上诉,获得了不错的效果④。对司法限制言论令极其严格的定义,为新闻媒体的审判报道留下了不小的运作空间。
  审判之中对案件信息的限制
  在审判过程中,美国司法制度同样对媒体的攻势进行了谨慎的限制。这种规制多是采用间接限制的措施,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自由约束在一个合理理性的框架之內。
  完全封闭: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即是对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及预审程序期间,拒绝公众和媒体进入法庭⑤。这种方法在所有限制媒体妨碍司法公正的措施中使用率最低,虽然这是用最小的成本保证了当事人的审判不受媒体监督或干扰,但这个举措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和侵犯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益;从长远看来,还会成为不公正审判(黑箱操作)的帮凶,往往无法真正实现审判公正和新闻自由。 论文网 http://
  封闭部分物证:密封逮捕和公开记录的信息。审判过程中,为了保证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法院如果无法阻止审判的公开报道,可以依据法律和运用法院固有的权力将刑事案件中的一些文字、视频、音频信息封存起来,与新闻媒体隔绝,如有关逮捕的信息、有关当事人谈话的录音等。著名的水门事件中,法官西里卡密封了很多尼克松的谈话录音带,当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官员作为公众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启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介检查时,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⑥。
  封闭相关人员言论:限制案件相关人员向媒体透露信息。在美国,审判过程中,初审法官有权发布禁令,禁止检察官、辩护律师、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执行人员向媒体披露可能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的事项,如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证言,或者与案件是非曲直有关的评论意见⑦。
  封闭技术手段:限制摄影摄像者和相关设备。美国司法制度曾长期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摄影摄像设备,直到20世纪80年代。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诉佛罗里达案中裁定,各州可准许摄影摄像机进入法庭;各州也可以决定在法庭內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⑧为保持司法系统特有的庄严神圣氛围和保障公正审判必需的独立地位,联邦法院在为媒体的长枪短炮设置进入空间的同时,在为媒体报道松绑的同时,不忘制定合理的规制,以避免利维坦的产生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摄影摄像机采访;操作者必须离开机器坐在旁听席上;不能用人工灯光,不能有机器声音(如快门、过卷);多个单位申请采访必须共用一套机器;采访必须提前两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装设备等⑨。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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