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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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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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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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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论文代写 http://
一、司法制度是什么?
所谓司法制度,简要地说,是指规范司法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层建筑,决定于、奠基于,同时又服务于、反作用于一国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国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相融合。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是由该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世界上根本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的优劣,根本上取决于其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取决于其能否推动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顾本国国情,盲目引进别国的司法制度,必定会水土不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1、传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修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具体发展延续。 http://
2、借鉴。中国司法既不同于西方内源性司法、又有别于日本等东亚国家后发晚生性司法的本质特点。
3、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效传承法律文化传统并合理吸收现代法治精神,将法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的特定国情(如政治国情、经济国情、文化国情、社会国情、法治国情等)创造性地结合起来。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在哪?
(一)政治上的党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我们的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尽管各有分工、相互制约,党的绝对、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优势,是我们的各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协调、形成合力,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顺畅实施、高效运转的前提、基础和关键。这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所无可比拟的。 http://
(二)本质上的人民性
我们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我们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彻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
(三)司法架构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国的司法并不享有违宪审查的权力,所有这些与西方三权分立、司法制衡议会与行政,以及法检两家并非并列并重的一般司法定位特点,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要求配置各项司法权力,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和狱政管理工作。在中国司法体制中,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前提,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保障。
(四)司法运行上的的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中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运行上建立必要的监督指导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运行效果评价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司法配合与制衡以及发挥集体智慧、慎重司法的特色,为西方司法所缺乏。它们在保证司法质量,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司法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排除各种干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文网 http://
(五)司法方式上的能动性与服务性
中国司法始终注重将各项具体司法活动与法律宣传教育结合起来,这在西方基于纯粹的司法中立、被动、消极等所谓司法特性顾虑下是很难做到或实现的。 在我国司法方式之特色下,刑事审判注重宽严相济,民事审判注重调判结合,以及大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并举的工作格局,还有将司法活动与社会综合治理紧密衔接等,所有这些正日益成为中国司法的显著特色所在。
中国的司法制度除了解决社会冲突这一基本的功能外,还应当具有维护社会正义,倡导先进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创制公共政策等功能。
(六)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实
1、特殊的政治国情决定司法制度的政治取向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绝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代写论文 http://
2、特殊的经济国情决定司法制度的发展条件
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现代化建设已经逐步向后现代社会迈进。而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人口众多,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基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和经济欠发达的经济国情,不能寄希望于国家投入过多的司法成本,不能寄希望于程序设计的精密繁琐和诉辩对抗。
3、特殊的文化国情决定司法制度的文化内涵
一是追求和谐的价值观。和、和谐的理念是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二是追求无讼的法制观。三是追求谦让的人际观。上述文化国情和传统,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程序设计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4、特殊的社会国情决定司法制度的现实责任
中国是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极大,而我们又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法律要面向全国统一适用。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都决定了我们的法律只能是相对原则,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独特的司法解释制度,通过及时灵活的司法解释明确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标准,以保证我们的法律尽可能适应各方面的情况,最大限度保持相对稳定性。 论文代写 http://
5、特殊的法治国情决定司法制度的发展阶段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是现阶段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的基本矛盾。就目前看,影响司法制度建设的因素仍然广泛存在。
6、与时俱进的吸纳与发展
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但是,应当看到,在新中国建立60年、改革开放30年的短短时间就能建立起如此完备、优越的司法制度,真正实现司法制度的与时俱进,却是绝无仅有的。反观西方国家,虽也有对其司法制度进行不断改革完善的需要和愿望,但受制于其多党轮流执政、三权掣肘的政治制度,往往是有心而难为,
论文联盟即使是一项很小的改革,也总要经历不断的争吵、耗费漫长的时日,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四、有关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层面存在的问题
1、西方语境过于浓厚。对西方司法制度本身介绍过多,而对其制度运行的现实背景及其演进过程中的历史背景论述不深,多停留在制度表层;对英美法系的制度和经验情有独钟,而对与中国亲缘性较近的大陆法系的一些制度和经验则有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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