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论司法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返回列表
查看:
326
|
回复:
0
2018论司法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复制链接]
4610443
4610443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13: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论司法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文网 http://
摘要:司法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通过发挥其解决纠纷、救济权力的功能、监督约束功能和教育功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并遵循司法公开、独立原则、渐进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
关键词:司法制度;公平正义;权力救济;化解纠纷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孜孜不倦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准。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手段中,论文联盟制度建设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而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法制化。其中,法律的适用往往被称作司法。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当前关于司法的概念,在国内理论界有多种理解。大致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司法是指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活动。凡是能适用或执行法律的国家机关都可以统称为司法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第二种看法认为司法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民事裁判、行政裁判和刑事裁判的抗诉活动等。第三种看法也是最狭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司法就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争议案件的活动。我国主流的观点和做法是赞成第二种看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们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因此,在这里,我们也采纳该观点和做法。 论文网 http://
一、 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司法在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总的来说,我
国的学者普遍认为,司法是保证受到侵犯的人民的权利得到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各种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1]一句话,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具体说来,司法的功能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大类:一是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二是其他社会功能。
(一) 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人们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是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是通过受害人或血亲的复仇来实现个人的矫正正义。但是,私人复仇制度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为私人复仇有的时候不仅没有解决旧恨,反而又增添了新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于整个社会充满了复仇、暴力和血腥,社会秩序并没有好转甚至会进一步恶化。国家产生以后,统治者为了维护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社会秩序,就通过国家的法律规定禁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己采取报复性的手段来解决争议和纠纷,禁止用私人暴力杀戮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于是,私力救济的方式就逐渐转变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公力救济方式。而这种公力救济的方式主要就是司法。司法机关通过代表国家进行司法审判诉讼等活动来解决纠纷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当然,在当代社会,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事实上,它所能处理的争议、纠纷,仅是所有社会争议、纠纷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除了专属于立法、行政以及政治和外交纠纷等事务外,司法已经囊括了所有其他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纠纷。 论文代写 http://
(二)其他社会功能
司法除了具有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第一,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的功能。我国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纠纷不仅要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以便解决具体的实际纠纷,而且更有利于吸收不满、强化服从并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当化,从而实现对现有统治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比如,通过判处民事、行政纠纷,一方面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社会政治矛盾。
第二,监督、约束功能。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来执行法律的时候,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有效地监督、约束行政权力,督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要依法行政,也可以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通过发现法律的漏洞、不足等问题有效地监督、约束立法权,促进立法机关制定出更高质量、更有水平的法律来。
第三,教育功能。司法机关能够做到司法公正、权威、高效,不仅可以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而且也可以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长期地、不断地强化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倡导和促进广大民众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时去考虑如何遵守法律,遵循法律所倡导的社会主流的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 论文网 http://
二、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指贯穿于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全部过程并且能够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基本思想。当前,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二是以人为本。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换一句话说,即法律是一切行为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法律至上 的理念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无论是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都必须把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作为首要任务。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样也不能例外。司法裁判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不能以非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否则这和黑社会组织就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了。司法改革也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2、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以人的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这一思想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发展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物质上的富裕繁荣的社会。社会的发展要以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高度和谐为目标,就是把求得人的彻底解放、追求人的幸福生活,作为人类最终的发展目标。法具有很多种价值理念,例如自由、平等、秩序、人权等。而在这些价值理念背后还有一个最高层次的价值理念即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彻底解放作为法的最高价值理念。在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各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法律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体现出法律对人的情文关怀。如果一个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也是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做到文明司法。 代写论文 http://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