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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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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代写论文 http://
 [摘 要]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较少,个别未成年人犯罪后所受到的法律制裁与成人一样。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和外来移民的大量涌入,美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为应对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改革者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新概念,当局论文联盟则结合未成年犯人的身心特点设计出一些相对特别的司法制度。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之后又创设了少年法庭,给予未成年犯人的司法程序保护也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司法制度。
  [关键词]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起源;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起源
  
  从历史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独立的司法程序是近代司法的全新概念。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1](P435)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尽管众人都知道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需要爱护和指导的特别时期,但因违法而失足时却不享有特殊地位。  论文网 http://
  在十六、十七世纪之前,未成年人要么被看作是私人财产,要么被当作是小大人。只要年满5 或6岁,就得承担成人的责任。犯罪后受到的制裁与成人一样。至十七、十八世纪,关于未成年人是人生中的特别阶段的新观点出现了,认为未成年人虽容易变坏但却值得矫正,他既不是财产也不是小大人。正当欧洲还是像对待成年人那样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的同时,美洲大陆的殖民地者却悄悄地形成一种新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而逐渐普遍的。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家庭是社会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实行自给自足,无需依赖他人的商品生产,并且还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道德训化和纪律约束责任。为了让未成年人长大后能够挣钱谋生,一是形成通过师徒体制(Apprenticeship system)让他从师学艺,这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主要为中、上阶层的子女所用;另一是家外约束体制(Binding out system)即把那些所谓难以管教或者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人交给专业师傅照料的同时学点手艺。①不过,后一种体制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约束和看管比向其传授生产技艺更为重要。因而,男孩常被派去干农活,而女孩则被安排做家务。[2](P9)据说这种体制主要用于穷人的孩子。也许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因无事而生非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极少。  论文网 http://
  另一方面,从英国带入美洲殖民地的传统宗教教义,也对当时的社会生活结构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不多的原因之一。由于政教合一,宗教信仰对什么是适当行为有着明确的定义,那些被认为是不道德同样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将受到当局的严厉惩罚,如罚金甚至鞭笞、刺字、戴枷锁等酷刑。这对有犯罪念头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有明显的震慑效果。
  到了十九世纪初期,美国的社会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让位于以工厂为组织的生产。父母,特别是父亲,以及小孩离家外出工作,家庭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家庭对小孩的行为控制能力也随之减弱。工业与城镇的发展、外来移民的涌入、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得生活社区的人员结构变得多元化,而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随之上升。当然,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置,与成年人的犯罪后果并无二致。
  
  二、美国处置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之发展
  
  在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猖獗的早期,统治当局对问题未成年人的处置具有多种方法,并且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其具体类型包括:
  (一)难民收容所制度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诸如贫穷、流浪、乞讨、酗酒、犯罪等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未成年人犯罪开始猖獗。为了应对这种变化,纽约市于1825年设立了第一家难民收容所(House of refuge)。此做法很快就被波士顿和费城等大城市效仿。   
  设立难民收容所的一个主要目的阻止贫困现象的泛滥以及对那些被法庭忽视的未成年人作出反应。在当时看来,难民收容所是一个可以改造并且能把问题少年转变为勤劳少年的社区机构。为完成这一使命,一些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被安置在难民收容所直至年满18或21周岁,以阻止其不当行为的延续。不论是警察的决定、父母的旨意还是城市高级市政官的命令,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被放置难民收容所进行管教的根据。
  被置于难民收容所的未成年人,每天除了接受宗教教育和学业培训外,还得从事大量体力劳动、军事训练和长时间的强制静思。外界经营者以签约形式到难民收容所开店铺的做法也十分普遍。难民收容所的未成年人被安排在这些店铺中生产商品如家具或鞋类等,而难民收容所每天则可按人头从中获得10至15美分的酬金收入。据说,这些收入主要用于难民收容所的日常开支。[3](P209)
  (二)放逐制度
  难民收容所设立不久,改革人士就注意到它无法容纳大量需要安置的未成年人,而且这些难民收容所也无法改造或控制他们。针对这些问题的对策之一是放逐(Placing out)。① 放逐就是把那些未成年人放置中西部的农场进行矫正。发明此方法的人士认为,放逐比难民收容所有几大好处:一是可以远离曾经使他们因无所事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良环境;二是难民收容所的条件与改过自新的目的相悖;三是乡村是灌输、强调纪律、勤勉和孝顺等价值观的理想环境。当然,这种放逐并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由慈善机构雇请的工作人员将那些未成年人带到农场的农户家,让其跟随着农家主人一起生活。幸运一点的,可能会被视作家庭的一员而受到关爱和照顾;不幸运的,则被要求以干重活来换取生计,有的甚至惨遭虐待。  论文代写 http://

  (三)缓刑感化制度
  对付问题未成年人的另一种措施就是缓刑感化制度。十九世纪初,一个名叫约翰奥格斯特斯(John Augustus)的波士顿鞋匠,花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去观察法院审判工作状况,从中发现并相信许多未成年犯人可以挽救。由于他所付出的关心和不懈努力,约翰奥格斯特斯终于在1841年被准许为他的第一个缓刑当事人进行担保,实行缓刑感化。这个第一个获得缓刑的未成年犯人是个好酒的酒鬼,据说在约翰奥格斯特斯的监督期间有显著进步。约翰奥格斯特斯的工作给法院留下了深刻印象,法院进而允许他为其他的未成年犯人,特别是年纪较小的未成年人进行缓刑担保。
  在约翰奥格斯特斯过世后,波士顿的孩子援助社团和其他志愿者承继了他的工作。1869年,马萨诸塞州对既成事实的志愿缓刑制度予以了规范,即由外请的缓刑工作人员对那些已承诺改恶从善的成年和未成年犯人进行监督考验。根据这种安排,只要遵纪守法,属于未成年的犯人就可获准回家与父母一起生活。[4](P136)1878年,波士顿通过了一部给缓刑官员计发薪酬的法案。[5](P368)但直到二十世纪初第一个青少年法庭诞生,缓刑制度才得到普遍认可。[6](P368)
  (四)工读学校制度  代写论文 http://
  到了十九世纪后期,难民收容所制度彻底告败。美国内战给难民收容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放逐制度也变得难以持续,而问题青少年的数量却日益增多。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当时的州和市政当局主要策略就是接管难民收容所和用于放逐的农场。另外,就是设立工读学校或训化学校。① 这种矫正机构有两种类型:村舍感化院(Cottage reformatory)和社会管教所(Institutional reformatory)。村舍感化院一般设在农村。其目的是避免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些村舍感化院设置类似于家庭生活环境。每个感化院容纳20至40名未成年犯人,由类似于父母角色的代理人进行监管,并对未成年犯人进行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② 除了村舍感化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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