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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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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启示 代写论文 http://
[摘要] 英国经多年的提升和完善,其青少年司法制度呈现出法执两端、公正允协的鲜明特色,蕴含着二元平衡精神。具体而言,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均给予平等保护。我们在构建中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可从中获得灵感和启示。
  [关键词] 青少年;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平衡
  [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论文联盟编辑。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深受青少年犯罪率高居不下的困扰,我国也不例外。青少年犯罪问题由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重视,2006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公开呼吁:建立完善中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以遏制青少年犯罪。[1]学者们也纷纷撰文,大谈如何保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此类呼吁和建议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弥补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中的不足和落后之处,值得称道。但是他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另一种事实:由于受青少年犯罪侵害而产生数目庞大的青少年被害人,他们的法律处境更糟糕。
  如果我们在青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只顾大力宣扬保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对青少年被害人持敬而远之的态度的话,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将极有可能发生失衡与偏向。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指出: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而且要充分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  论文网 http://
  在这个问题上,西方一些法律发达的国家,例如英、美、法等国,经过上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在青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上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英国,身为一个现代法制文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青少年司法制度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进行同等保护,法执两端、公正允协,体现了自然公正的法律精神,具有鲜明的特色,值得我们很好地总结与借鉴。
  
  二、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纵览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都有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优待的传统。英国封建法时代的普通法便规定了国王对未成年人有监督的权力。至17世纪,衡平法进一步确认了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理念。基于这样的法律文化传统,英国在青少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早形成了少年宜教不宜罚的指导原则,对待青少年犯罪重在教育与预防,放弃了重刑惩罚,并精心设计司法程序,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周到的保护。
  与保护犯罪嫌疑人理念与制度相比,虽然早在公元前3600多年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对犯罪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规定,但这一理念却在沉睡了几千年后,在20世纪60年代才重新被启用。二战之后,英国在女性刑罚改革运动家M弗莱提倡下,于1964年8月设立了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Criminal Injury Compensation)。但于80年代以后,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较为重视。  论文代写 http://
  尽管如此,时至今日英国对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虽不可能做到绝对平等,但差别也只是在量上而已,本质上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
  1. 法庭程序之前
  英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权益保护,始于审判前,建立了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特别有利的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按英国法律规定,对青少年初次轻微犯罪和第二次犯罪,一般先由警察对其进行讯问、教育和警告,不会立即被起诉。且警察在约见青少年犯罪人时,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正式确立于1984年通过的《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部法律规定:参与询问的合适成年人一般是被询问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是保护儿童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合适成年人参与的主要作用是向被询问人提供建议,旁听询问过程以及监督警察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协助被询问少年与警察进行沟通,使被询问的少年儿童在一种公正、宽松的环境中接受警察的询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极的防范作用,让合适的成年人参与询问,可以消除被询问少年儿童的恐慌心理,使其心灵得到安抚,可以理性地认识并处理问题,同时也可以防范可能来自警察方面的不法侵害。二是积极的引导作用,通过这个制度,可以对大量青少年犯罪人实现司法分流,避免其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可重获自新的机会,能比较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论文代写 http://

  从时间上论,案发后警方最早接触的通常是青少年被害人。这一阶段青少年被害人拥有以下几项法定权利:一是知情权。青少年被害人有权从警方了解案情,知悉刑事诉讼的进程,警方也有义务向被害人解释怎样通过法院获得刑事补偿。二是陈述权。英国1996年《被害人宪章》启动了被害人个人陈述计划(Victim Personal Statement Scheme),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试点。被害人陈述计划自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所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被害人都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交一份个人陈述报告。 被害人个人陈述的内容包括犯罪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生理、心理、情感、财产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在适当的情况下,被害人个人陈述还允许被害人直接向刑事司法机构提供信息,以供警署、公诉机关和法院等刑事司法机构对被告人做出起诉、判刑和假释等决定时参考。[2]三是参与起诉决定权。《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第6、7条规定:皇家检察院依照公共利益办事,而不是依照任何个人利益办事,但皇家检察官始终要非常细心地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在决定公共利益之所在时,这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这两条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可以对如何定罪量刑发表看法。
  2. 法庭程序中  论文网 http://
  如果青少年犯罪人拒不承认犯罪,或系累犯,或者罪行严重,检方将对其正式提起公诉,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英国,此类案件一般交由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以示区别。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过程非常人性化。对一般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通常使用简易程序,且对法庭的组成人员和穿着有特殊要求,一般由三名非职业法官(必须有一名以上为女性)组成,法官出庭时不能像审理成人犯罪案件时那样头带白色假发,身穿红色法袍。相反,只能穿着与学校教师一样整洁的衣服,以降低法庭庄严气氛对当事人的影响。审理过程也不对外公开,开庭时严格限制留在法庭的人员,但要求青少年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参加庭审。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对于有关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法律亦有严格规定:禁止报社、电视、广播等新闻传媒报道少年的姓名、学住址及可能辨认该少年的任何资料。[3]
  青少年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是以证人身份出现的。英国于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针对被害人作证的改革。通过《1996年被害人宪章》、《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和《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法律法规,确立了一系列在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新举措:(1)允许被害人在屏风后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不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2)采纳被害人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3)允许被害人在与法庭相邻的房间内通过闭路电视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4)采纳在正式庭审程序前质证被害人证言的录像。 从被害人学角度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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