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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这给法院造成巨大的压力,中国已进入了诉讼大爆炸的时代。为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200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贯穿落实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3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组织调解的纠纷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当前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启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区别一般的民间调解,一般的民事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具有法律强制力、不收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效率高等优点,但笔者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发现该项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给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现笔者对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代写论文 http://
将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和《若干规定》中,按照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只能对现有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无权创造法律,成为无源之水,因此,为完善论文联盟并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提供法律基础必须将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当中,使之成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审查时有法律可以依据。当前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将司法确认写入专门的节中,这一制度的完善,必然对中国未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加强法院司法确认业务机构的建设
笔者在某市某区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时,被告知,该案申请是该法院第一个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负责部门是人民调解中心,中心人员都为退休人员,甚至是从未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担任,对法律规定和程序完全不了解,给笔者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同时因 论文代写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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