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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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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一、导论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民众对于某个问题的意见,其背后反映的是对于此问题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态度、社会价值。由于司法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的折射,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对传媒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因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更容易成为网民们关注的焦点,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通过几个众所周知的案件,不难发现如今的中国网络舆论有着相当的影响力,这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网络舆论热议的案件,都对当代中国司法界产生影响。若不是新闻媒体的不断跟踪报道和披露,若不是民众通过网络酣畅淋漓地表达民意,这些个别案件也许会和大多数的案件一样平淡、没有人关注。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关注面前,原本就谨小慎微的司法裁判者更是如履薄冰,不得不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重压之下,他们做出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受到影响,为了求得社会的赞同,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进而不断的改进和矫正自己的行为,以期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导致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同。这样的结果清楚地表明: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动摇了司法权威。  论文网 http://
  人们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开始重新审视和思考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成因何在?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达到良性互动等,这些都是当今网络时代下我国法治建设所要面对的问题。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内在机理
  (一)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所追寻的共同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虽然不一,但主流观点都希望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同时,网络舆论对案件和事件的曝光和关注,不仅有助于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而且有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的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舆论要求司法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运行。通过舆论的传播,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对司法的评价,让司法置于公众的关注下公正的进行。  代写论文 http://
  (二)网络舆论监督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形式
  网络舆论正是以言论自由为依托,以行使公民批评、建议权为途径,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的一种有效的司法体制外部监督。在适当调控的状态下,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冲突,相反论文联盟,在某些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反而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最大障碍不是民意,而是权力干预。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如果权力对司法进行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网络舆论往往对该司法行为进行批判,这必然会使权力感受到网络民意的压力。事实上,民意反对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已经受到权力干预乃至操纵的司法。在此情况下,民意表面上表达的是对司法的不满,实质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反感。民意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为司法减轻了压力,由此而成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推动力。
  (三)民意参与是司法裁判和网络舆论的契合点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治理机制鼓励法官正视民意。我国一直倡导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现阶段又以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判断是否好法院、好法官的重要标准,法院的大门因此要比以往更向人民敞开,法官的心理因此要比以往更向人民贴近。这种敞开和贴近要求审判与民众的亲密接触除了民众以各种形式介入审判,法官则要在审判中关注、倾听、理解并回应民意,这样,网络舆论有了进入审判并发挥作用的通道,伴随着网络民意的诸多非法律化的社会因素成为审判中的作用因子。因此,法官除了与网络民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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