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前期民法变革的司法路径
世界民法论文联盟http://史上,为弥补人的担保作用的不足而增强社会信用,中西方社会都形成了各自的担保制度中,既有共通性的规定,也有体现各自文化特点与制度构造。我国固有法中虽不曾有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相关概念,但却存在与担保物权功能相似的物上担保类型,而且曾在古代中国发挥过重要作用,即使到近代也还有不少不失先进性的内容。历史证明,在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在确立中华帝国的大国、强国地位方面,通过积累、更新而形成并自成风格的中华民族传统卓有成效。清末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以期通过法典化的民法实现制度的变革,其变革途径主要为立法路径,但这一目标并未完全实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从清末修律开始,大量西方法律思想源源不断被引入中华,一大批法律思想家顺势而起,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沿用清朝的法统,在实际运用法律中用司法解释和判例来弥补法律适用的不足。然而传统法律文化源自于中国深厚自然经济和儒家文化的土壤,因而有着极强的韧性和惰性,很难向近代法律文化转变,在激烈的中西法律文化交融对抗中诞生的清末法律文化,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先河,近代立法者们在清末法律移植的基础上,不断地吸收和借鉴西方及日本的法律并结合中国国情,为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付出心血,一直到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六法体系的确立标志着由清末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初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论文网 http://
第一阶段、清末修律
光绪二十四年(1898),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用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时隔不久,在义和团运动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和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维护其统治,决定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清廷根据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等大臣的举荐,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在维持传统伦理纲常的前提下,参照西方法律制度修改法律。1907年8月27日,清王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由《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开始对行政、民商、刑事等进行修律,产生了一系列的部门法。清末修律打破中华传统的法律编撰头体系,将传统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转化为完整的部门法体系。
沈家本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受命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到宣统二年(1910)被解职,在他主持下,以修订法律馆为名,对清末沿袭了数千年的旧法律及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删修废改,同时排出种种阻力草拟完成了许多近代的法典法规。《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也是这一时期制定的,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与他此一时期的努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这一时期民族工商企业有一定的发展,社会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传统的民法渊源已不能进行调节,《大清民律草案》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论文代写 http://
《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的时间制定,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晚清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中保留了有封建的残余,但却是和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真正意义的开始接轨,为后继的民国政府制订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变革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中国最后的封建王朝被推翻。第二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为达成南北的统一,孙中山答应袁世凯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务,推举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为防止袁世凯独裁,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负责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限制总统的权力。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采用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在次年的一月至四月,颁布了一系列保障民权和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这些法令包含有平等人权、公私财产保护、打击不良风气等。
第三阶段、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变革
民国北京政府共存在十七年,执掌政权的大多是北洋系的军阀或官僚,因此又被称为北洋政府。 htt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