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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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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不变的话题,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在舆论监督司法下,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要想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只能走新闻法治之路,一方面司法对传媒进行合理规制,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加强自律。
  一、司法对媒体的合理规制
  首先,司法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为媒体的采访报道提供便利。法院应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法院与传媒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有给媒介以充分的自由,才可能调动媒介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大量的以信息为主要形式的公共空间。凡是法院可以公开的案件和程序,必须允许媒体进入法庭采访报道,主动让传媒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传媒报道的公正全面准确。对于审判信息的发布或评论,司法机关可以建立 新闻发言人制度或记者招待会制度,避免媒体私下采访法官或打探消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真实。其次,完善新闻监督的免责事由。新闻媒体是一种主观产物,代表的是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观,因此它不可能完全中立、纯粹客观的报道和评论。由于新闻媒体的特性及价值所在,如果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或评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可以基于以下事由不构成侵权行为:(1)权威消息来源,党政机关发布的消息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被新闻媒体获取并公布,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新闻媒体可以用权威消息来对抗,无需承担责任;(2)受害人承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害人提供信息或同意报道,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新闻媒体不承担责任;(3)连续报道或正当评论,新闻媒体非故意的报道虚假信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事后进行连续报道使真相得以澄清,应以最后报道为准,新闻媒体不因第一条消息虚假而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的正当评论,只要没有侮辱、贬损人格之词,都不认为构成侵权;(4)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媒体公布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真实报道,虽有可能限制个人的权利,但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良好发展,其报道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http://

  其次,司法要对传媒进行适当的规制。任何权利自由,缺乏一定的规制或制约,难免会产生消极影响。若不对新闻自由加以规制,极有可能侵犯司法公正。借鉴《马德里准则》及西方国家的模式与经验,我国司法对传媒进行规制的基本要求:(1)审前程序阶段,基于对被告人隐私权的保护及无罪推定的实现,需对公众的知情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媒体仅能报道司法机关的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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