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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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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
  (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是刑法学的根基,其中主
体要件无论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是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处于基础地位。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因素对行为主体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解决的是谁该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的主体要件要解决的自然也是这两个问题。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身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受社会和自身生理条件影响比较大,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方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优利益。
  (三)国际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原则。
  未成年人关系着世界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以及连续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重点讨论,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确立了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归纳起来,主要有最大利益原则、双向保护原则、预防、教育为主原则、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保护少年权利原则、法律援助原则、相称原则等。上述原则透过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理念,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从保护未成年最大利益角度出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文 http:///zuowen/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未成年人定罪标准的问题,刑法规定不全面。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因本身独有的特点而成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应依照适合于未成年人特殊的构成要件处理,而现行刑法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定罪处罚规格、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用一般定罪标准定罪,在处罚方面,对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从宽处罚,从而出现了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问题,这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同时,未成年犯作为特殊主体,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就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缺乏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抹销其犯罪记录,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法消灭制度,是现代刑事法先进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犯罪人前科污点的存在必然导致其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其人生刚刚开始,前科污点将使他们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受到社会歧视,失去许多应当享有的权利,严重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不利于其复归社会。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这一规定虽然附条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但是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文代写 http://
  (三)欠缺对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罚处置方法的规定。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有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来自社会,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谦抑原则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倡司法处遇轻缓化、非监禁化,采用宽松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采用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非刑罚处置方法。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实施的非监禁刑主要是通过缓刑、假释和社区矫正来体现的。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对未成年犯要采取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包括可以比照成年犯放宽非监禁刑的条件,但由于我国刑法未对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做具体规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在实践操作中基本等同于成年人,不利于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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