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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严为本 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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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严为本 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论文网 http://
  朱熹秉承孔子儒家学术的基本理念,以德礼为治国基本方略,但他洞明社会弊病之所在,深察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日益激化,社会动荡不安,严峻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其认识到单凭传统的德、礼等治世手段无法实现社会的稳定,社会基本现实,必须采之德、礼、政、刑交相为用而不可偏废的综合治国策略。其中尤为重视刑罚的救世功能,发挥刑以辅德的社会作用。
  德礼政刑治国方略不仅因为朱熹的传承儒家思想血统,也是朱熹对现实社会弊病的清醒理性认识和救治方策。他曾说: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朱熹从稳定社会,惩治弊病提出的重刑观,其要义并非如同法家以刑去刑,轻罪重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重视德礼之治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法治,强调明刑弼教,即所谓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其重刑在于遵循公正公平的司法诉讼原则,以严罚去罪,形成互相劝勉,去恶从善的社会价值模式,从而振已颓之纲纪,而厉已坏之风。据此朱熹具体提出了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谨用刑而不留狱的独具特色的司法思想。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它概括了朱熹两点重要的刑事司法思想,即罚当其罪和疑罪从轻,明谨用刑,减少留狱,慎用赎刑。
  一、以严为本
  以严为本,本处严本不主要在于重刑与苛罚,朱熹提出以严为本是针对南宋司法领域内普遍存在着现实的重罪轻罚现象有感而发,应该说严字在此处当作严格、对应的意思理解,要求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 论文代写 http://

  1.罚当其罪
  针对重罪轻罚,随意出罪的现象,朱熹认为凡罪之当杀者,必多为可出之途,以侯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罚不当其罪,致罪犯轻逃法网,必遗祸无穷。他主张法官断案应以严为本,即要求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因为重罪轻罚的严重后果不仅在于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更在于它包庇坏人,蒙冤好人。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朱熹清醒地认识到随意地出罪,并非是善意的释放,而是对被害人的极端不公平,从社会效果上看,最终会摧毁法律正义的存在。
  朱熹反对司法审判中的宽、轻论调,说轻刑的结果是适得其反: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从而提出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朱熹认为重罪轻罚是司法者价值的错位,是为恶人开脱,而使良善蒙冤,是怜悯心和爱心的错误使用,从实质上看,是充当了罪犯帮凶的不光彩角色。重罪轻罚必将导致法律尊严的被践踏,社会价值体系的偏离,带来的直接严重社会后果是好人遭祸,坏人猖狂。朱熹为此感到痛心疾首:今人狱事,只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惠恶? 论文网 http://
  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朱熹明确主张司法要以严为本,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理,主张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不能无原则地宽刑或减刑。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的最坚定保证,朱熹的以严为本,即要求法官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体
现了朴素的公正司法观。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根本之处在于恢复法律的严格实施的应然状态,和法家的严刑峻法当有根本不同,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报应性平衡,实现刑法的恢复正义功能。
  朱熹还就重罪轻罚的认识根源进行了剖析: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肃,无偷隋戏豫之时,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严,但其意则以爱人为本耳。及其施之于政事,便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谓宽者,得以随事及人,而无颓弊不举之处。人之蒙惠于我者,亦得以通达明白、实受其赐,而无间隔欺蔽之患。
  圣人说政以宽为本,而今反欲其严,正如古乐以和为主而周子反欲其淡。盖今之所谓宽者乃纵弛,所谓和者乃哇淫,非古之所谓宽与和者。故必以是矫之,乃得其乎耳。如其不然,则虽有爱人之心,而事无统纪;缓急先后、可否与夺之权,皆不在己,于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泽矣。  http://
  朱熹指出,如果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是颠倒了顺序,是厚此薄彼。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佛教的因果报应论的蛊惑,以出人罪以求福报。朱熹还认为恤刑本来是用于疑罪之上的,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避免枉滥。
  2.恢复肉刑
  西汉初,文景时期进行的刑罚改革废除了这种刑罚体系。此后历朝历代就肉刑的废复问题展开过多次争论。宋代,在朱熹之前,仍有人坚持恢复肉刑这一落后的刑罚方式。张载也坚持这样的观点。他针对当时北宋死刑过滥的情况指出:肉刑犹可用于死刑。今之大辟之罪且如伤旧主者死,军人犯逃走亦死,今且以此比刖足,彼亦自幸得免死,人观之更不敢犯。今之妄人往往轻视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惧矣。此亦仁术。人如果犯了像伤旧主、军人逃跑等一些罪,张载以为大可不必判死刑,刖足就可以了。如此一来不但犯罪者可以保全性命,而且别人看到这种情况,也会因害怕重蹈现行反面教材的覆辙而不敢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朱熹继承了前人这一方面的思想,也极力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制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后无以肆焉。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因为徒流之法过宽,不足以惩治罪大恶极者,不能有效制止人们犯罪;肉刑废除之后,在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过渡的中间刑罚,使得定罪量刑轻重失当,有不当死而死者,死刑过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严重的后果,违背了圣贤先王制刑的本意和宽严适中的刑法原则;如恢复肉刑,既可以断绝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类型罪的可能,又能够以反面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慑他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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