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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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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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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整个社会都在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也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完善。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新规定
1、建立品格证据调查制度
根据新刑诉法第268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即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品格证据调查。在执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调查既是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重要参考,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考量依据。新刑诉法明确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品格证据调查的监督上面。即对于公安机关,如果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卷宗中没有品格证据的调查材料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在对品格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捕、起诉、建议从轻处罚等决定;对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判决依据品格调查证据从重、从轻处罚是否适当等。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2、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分押、分案处理等制度
结合新刑诉法第269条和第9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操作性上,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采取如下程序: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是否应予羁押的意见;其次,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申请重新审查的机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检察机关做出逮捕决定后,可以依法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控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等申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其次,建立羁押复审制度。新刑诉法93条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复审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或者提起公诉后受到被告人方复查申请的,仍然需要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没有羁押必要的依法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后,做好羁押必要性书面说理。检察机关依法做出逮捕决定或认为被告人方复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要对逮捕必要性应进行充分说理,以解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疑虑。
此外,为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新刑诉法第269条的规定,还应当建立分别羁押、分案处理等制度。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要与成年犯罪人分开羁押,没有分开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原则上也应当依法分案处理。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3、建立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新刑诉法第270条扩大了原刑诉法第14条第2款讯问未成年人时到场成年人的范围,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并将 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改成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程序进行更加详细的列举。例如检察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发现其法定代理人有无法通知、有碍侦查、身份不明、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提出是否需要合适成年人的意见,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达《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再由检察机关决定委托一或二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向合适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适成年人接受委托后,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也要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向合适成年人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另行通知。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向他们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就业、家庭以及帮教等情况,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作文 http:///zuowen/
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5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叫前科消灭制度),针对新刑诉法的这项规定,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行使这项权利。一是制作《未成年人污点限制公开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于检察机关在作相对不起诉或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告知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涉案未成年人有申请污点限制公开的权利。二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档,由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
5、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新刑诉法第267条专门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即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鉴于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在辩护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而辩护权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首先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愿意为其委托辩护,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没有经济能力或不愿意为其委托辩护时,再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新刑诉法第33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到检察工作实际,就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表示不会为其委托辩护时,再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代写论文 http://
6、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建立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决定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为此我们要根据条文规定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审查决定程序、监督程序、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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